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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结合2023年池州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编制而成。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池州市司法局联系(地址:池州市百牙中路1号池州市司法局,邮编:247100,电话/传真:0566-2811244)。
一、总体情况
2023年,池州市司法局严格落实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围绕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切实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着力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一)主动公开
一是按照要求及时公开各类政府信息。坚持巩固和完善政务公开渠道,公开发布政策法规、重大决策预公开、规划计划、行政权力运行等常态化信息,促进社会群众全面了解监督司法行政工作,共发布信息288条。二是着力做好重点领域公开信息。新增公共法律服务作为重点领域,及时公开相关信息24条。及时发布行政复议与应诉相关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文书43件。三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在回应关切专栏,发布主动回应信息12条,发布互动回应信息11条。围绕地方立法、复议应诉、执法监督、法治宣传等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关心的内容,发布信息74条。
(二)依申请公开
2023年,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全年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
启动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对外公布池州市司法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责任追究制度,全年未发生泄密或舆情事项。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及时调整、规范设置信息公开目录,做好信息公开专栏的维护,新增公共法律服务作为重点领域及时对外公开。加强对“法治池州”微信公众号和“池州普法”微博和抖音的管理,全年发布信息2323条。
(五)监督保障
及时调整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局分管领导按月调度,局办公室专人维护,各业务科室各司其职,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2023年未发生政务公开责任追究事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2
7
16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243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问题。2023年,对照国家、省、市政务公开有关工作要求,在加大公开力度和提升政务公开质量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特别是增加了公共法律服务方面的内容,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主动公开信息时效性有所滞后;二是对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指导督促力度不够;三是主动回应内容内容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
(二)改进情况。一是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务公开业务培训,提升干部职工政务公开意识。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和责任分工,及时、高效、准确发布政府信息。二是加强对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督促指导。进一步加强对县区局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特别是对司法行政重点领域,包括公共法律服务、复议与应诉、法治宣传等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不断提高基层政务公开的力度。三是加强主动回应力度。定期收集群众关心、咨询频繁、关注度高的司法行政信息,及时发布信息回应,增强政务公开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