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池州市司法局官网!

  • 无障碍浏览
  • 长辈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池州市司法局 > 法律援助 > 工作动态

池州市贵池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法援工作科 发布时间:2021-07-02 09:36
[字体:  ]

案件类型:刑  事

办理方式:诉  讼

指派单位:池州市贵池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房船生

编 写 人:房船生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刑事案件;信访;自首;被害人过错;故意伤害罪

 

【案情简介】

吴某系池州市贵池区某村村民。2019年4月,王某与吴某赌博输500余元,后欲讨要赌资,与吴某发生斗殴,在斗殴过程中,吴某用瓷砖将王某面部划伤。2019年8月23日,经贵池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头部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面部软组织损伤,属轻伤二级。2019年8月,公安机关决定对吴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并对其刑事拘留。2020年5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经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指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规定,池州市贵池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对受援人吴某给予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并指派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房船生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当即会见受援人。会见时,吴某情绪颇为激动,认为是王某理屈,还先动手,瓷砖也是王某捡的,自己是正当防卫。王某脸上一点划伤涂点药水就好了,不可能属于受伤,要求对王某的伤情重新鉴定。并对办案机关通知辩护的律师表示怀疑,又没有钱自行委托律师。针对吴某提出的问题,承办律师并没有直接了解案情,而是从宣讲法律入手,向受援人详细介绍了我国故意伤害罪案件立案标准和办案程序、伤情鉴定标准等事项。经耐心细致的宣讲,受援人情绪逐渐缓和,对相关法律规定表示理解,对律师的刑事法律知识功底表示认可,遂同意承办律师辩护,并办理委托手续,但受援人仍对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未按其要求,对被害人王某伤情重新鉴定不满,坚持要求向法院申请对王某伤情重新鉴定。鉴于受援人的态度,承办律师当即为其代拟《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承办律师办妥辩护手续后,当即前往贵池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阅卷。在卷宗中发现,王某的《伤情鉴定书》表明,其面部多个创口遗留瘢痕的长度系用尺子量出来的,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轻伤二级认定标准,鉴定书中附有详细照片等材料,重新鉴定意义不大。随后,承办律师前往池州市看守所再次会见吴某,将阅卷情况与其沟通,最终获得吴某的认可,其向法庭同意认罪。

2020年6月,本案在贵池区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中,虽然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其对王某的伤情始终不予认可,故不能认定为自首;其次,本案在吴某家门口发生。虽然王某主动发起斗殴行为,但吴某在夺取瓷砖后,有充分的条件报警或进入家门躲避,主动使用瓷砖攻击王某并造成轻微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承办律师当庭指出:首先,吴某在王某家属报警后,主动到案发现场,配合办案民警调查,并如实供述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之规定,吴某符合认定条件,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王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不服要求重新鉴定,属于对自身行为性质进行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其次,王某对当天过量饮酒、酒后要求赌博有责任,并在输钱后发微信辱骂被告人,挑衅并先动手殴打吴某,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有严重过错;第三,吴某在打斗过程中进行了防卫,并将对方手里的瓷砖夺下来,击打对方头部,其目的一方面是因为激愤,另一方面也是希望阻止王某进一步攻击,其行为具有一定的防卫因素;第四,本案因邻里纠纷引起,案发后吴某积极赔偿王某医药费等各项费用7000余元,赔偿态度较好,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悔罪。故,建议合议庭对吴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20年7月14日,贵池区人民法院作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承办律师的意见得到全部采纳。宣判后,吴某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并放弃上诉。

【案例点评】

本案系一起通知辩护案件中,受援人对律师从不信任到信任、对涉案鉴定从不相信到相信;情节认定全面获得合议庭支持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其亮点首先在于对思想上拒绝配合,并不信任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应当如何处理。本案的承办律师通过耐心细致的宣传涉案法律知识,让受援人充分理解其所涉及的犯罪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及可能产生哪些后果,充分展示了律师的刑事办案功底,逐步取得受援人的信任。其次对于承办人对伤情鉴定结果的怀疑,承办律师并没有简单的拒绝或重新申请,而是先当面为其草拟申请书,取得申请人的认可,再前往调取《伤情鉴定书》,经仔细辨别和测量,伤情鉴定完全符合定罪标准,无谓的程序将进一步延长庭审和受援人的羁押时间,随即再次向受援人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充分的论证基础上,受援人最终认可了伤情鉴定。最后在公诉机关明确提出自首认定异议的情况下,承办律师据理力争,并明确指出由于王某的行为导致的一次偶发事件,其社会危害性较一般故意伤害案件是小的,且其主动赔偿王某损失,更加说明其没有主动犯罪的动机。最终获得法院完全采纳,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综上,本案的办理体现了律师耐心细致的工作方式、贴近人心的沟通方式、有理有据的论证方式,为广大法律援助律师在办理通知辩护案件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参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