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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卢某因工死亡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公法科 发布时间:2020-07-03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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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  

办理方式:  

指派单位: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香隅镇法律援助工作站

人:余东和

人: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民事;工伤死亡赔偿;司法确认

【案情简介】

卢某系东至县香隅镇某村村民,2018年12月30日,其在某公司上班时失足从阁楼摔下,后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身亡。之后,卢某妻子杨某多次与该公司就工亡事宜协商不成, 2019年1月16日,杨某向东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杨某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县法援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于当日指派事故发生地的香隅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长余东和办理。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杨某,详细了解案情,收集《工伤认定书》、工资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赴镇派出所调取出警记录及当日涉事企业的厂区视频监控,进一步确认和巩固证明卢某工亡的证据材料。

承办人认为:本案是一起因工亡导致的人身损害纠纷案件。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标准明确。本案的难点在于受援人家境困难,按照一般的司法途径所需时间过长,容易造成讼累,为尽快帮助杨某获取赔偿款,应尝试帮助受援人与某公司协商,以和解的方式化解纠纷。

在此基础上,承办人与杨某进行沟通,详细计算赔偿标准,承办人指出,依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卢某因工死亡,可以要求支付丧葬费、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于供养亲属抚恤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直系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在本案中,死者直系亲属:妻子和儿子,但妻子还不满55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故不存在抚恤金,儿子卢某琦也已成年,也不存在抚恤金。杨某希望考虑到其家境贫寒,儿子正在服役,能否多获取一些补偿款。

承办人依据相关法律及杨某的诉求,主动联系某公司,并提出以下代理意见:卢某在公司上夜班,不慎失足从阁楼上摔下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应当认定卢某系因工死亡。故卢某因工死亡,申请人要求支付工亡赔偿金是合法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8年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9251×20=785020元。丧葬费公司已支付。考虑到其妻子杨某家境困难,故请求公司考虑酌情增加部分补偿。

经多次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一、安徽某公司比照工亡待遇支付死者家属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各项补偿总额共计人民币99万元;二、申报工亡待遇等需要家属方提供相关材料时,家属方应指定专人积极协助;三、本调解协议为终结性协议,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2019年1月17日,双方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1月28日,东至县法院确认经该调解协议有效。同日,该公司通过银行转帐向杨某支付全部补偿款99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工亡案件。在日常生活中,工亡是每年都会发生的一个案件类型,存在诉求期望高、诉讼时间长,容易情绪激化等问题,如何在处理此类案件中更好的维护受援人的权益给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提出挑战。本案是近年来维权效果较好的一个案例,其亮点在于通过与工亡人员所在公司大量的沟通,在依法提出补偿请求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公司谅解,最终取得公司同意,并通过司法确认程序对和解结果予以确认,最终达到三个方面效果:一是纠纷解决时间短,从申请援助到达成协议仅用2天;二是补偿标准高。在依法认定的基础上多争取204980元;三是纠纷执行效果好。经司法确认后,公司积极履行协议义务,在协议第二天即全额支付补偿款,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死者亲属的合法权益,为广大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一定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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