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5月,徐某某承揽安徽某建筑公司修建池州市青阳县某学校的1#、2#实训楼工程。黄某某等二十名农民工受徐某某雇佣参与该工程建设。5月25日,因安徽某建筑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未到有关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险金,青阳县某学校为该工程应发的农民工工资提供一般担保。8月,该工程完工,徐某某共计拖欠黄某某等农民工工资近二十万元。经多次催讨,徐某某始终推诿拒绝,青阳县某学校也未支付该笔农民工工资。
2018年10月8日,黄某某等十九人(尚有一名农民工在外地务工)赴青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该县法援中心审查,认为黄某某等人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于当日指派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章瑞律师办理该案。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约见黄某某等十九名农民工,并办理授权委托手续,全面、详细地了解案件情况。约谈中发现,由于法律意识不强,时间跨度长,黄某某等人没有工资拖欠相关证据材料,固定案件证据材料成为本案处理的关键。10月10日,承办律师联系前期参与调解的青阳县开发区司法所共同赴青阳县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县建委、安徽某建筑公司收集调取涉案的调解协议、担保函、工资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欠条等证据,成功固定徐某某拖欠本案农民工工资及青阳县某学校为其进行担保的证据。通过整理、分析所收集的证据,承办律师认为:一是诉讼对象的选择。据了解,徐某某所欠债务较多,没有固定资产,如果仅将徐某某列为被告的话,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不能及时、有效的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能否追究青阳县某学校的担保责任。虽然青阳县某学校为本案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提供了一般担保,但由于全体受援人法律意识淡薄,在工程完工后长达4年的时间里未及时提起诉讼,依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之规定,在诉讼中可能导致败诉的风险;三是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本案涉及人员多、拖欠时间长,部分农民工存在焦躁心理,仅仅通过一般诉讼程序不能快速有效地化解纠纷,应当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加强与徐某某和青阳县某学校的沟通联系,积极调解。四是尚有一名涉案农民工在外地务工,因未申请法律援助,也未向承办律师授权,如果纠纷化解顺利,经征求其本人同意,争取一并解决。
11月14日,承办律师前往青阳县人民法院申请立案。11月27日,本案开庭审理。庭审中,徐某某在证据面前承认其确实拖欠黄某等二十名农民工的工资,但现在无力支付。另外表示青阳县某学校尚欠其工程款未支付,要求青阳县某学校也应支付部分工资。青阳县某学校则表示其不欠徐某某的任何工程款,相反是徐某某欠其多给的工程款未返还。同时称对担保函不知情,系伪造的,并当庭提交该单位的印章,要求比对。承办律师立即对青阳县某学校提交的印章进行质证,发现其提交的印章与担保函上的印章不符,也同该单位与承包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上的印章不符。但担保函上的印章与施工合同上的印章一致,承办律师推断应当是某学校后来更换了印章,但其事后更换印章的行为不能改变担保函的效力。同时,为了让农民工成功在年底前拿回工资,承办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要求青阳县某学校也承担给付一部分工资。并告知青阳县某学校,若该单位不能履行其担保义务,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诉讼保全的裁定” 之规定,申请诉讼保全。经过质证和辩论,徐某某、青阳县某学校答应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徐某某、青阳县某学校又因为各自承担的金额产生分歧。双方均声称对方欠自己的钱,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承办律师建议在调解书上注明徐某某、青阳县某学校在本案中给付农民工工资的款项,待其双方另案诉讼确认后相互进行抵扣。经反复斟酌,徐某某、青阳县某学校最终同意各自承担一半的工资报酬,其他纠纷另案处理。
至此,黄某某等十九人的工资有了着落,但尚有一名涉案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承办律师在调解过程中要求徐某某、青阳县某学校对这名尚未起诉的农民工的工资一并处理,而该案由于没有提起诉讼无法一并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徐某某、青阳县某学校也担心其给付工资后会再次受到起诉。为帮助该名农民工成功拿到工资报酬,承办律师现场联系,协调三方,最终达成一致:由该名农民工出具收条交承办律师处,然后由承办律师凭收条去徐某某、青阳县某学校处拿回工资报酬后转交农民工。2019年1月,黄某等二十名农民工最终拿回了拖欠近四年之久的全部近二十万元工资报酬。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较大、时间跨度四年之久的群体性农民工维权案件。本案的亮点在于承办律师在扎实的收集案件证据的基础上,明确拖欠人履行能力不足和担保方可能免于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风险,在提起诉讼的过程中,通过质证和辩论环节,让拖欠人和担保方清醒的认识自己所需承担的责任,和不承担责任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在此基础上,积极引导三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引导拖欠人和担保方将两者之间的纠纷搁置,专注于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护,最终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全面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的另一个亮点就是每一个农民工的权益都得到维护。在本案处理的过程中,一名农民工因忙于外地务工,不愿参加维权,故在案件的初始阶段并未参与案件的进程。但其确实在同一批受拖欠农民工之列,如果不能够在此次调解中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其得知其他人权益得到维护时,很可能发生二次申请法律援助,届时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可能会发生多个障碍,承办律师在查阅证据时获知此情况,并未因没有委托授权就放弃对该农民工的救助,而是在调解过程中积极取得与该农民工的联系,并取得拖欠人和担保方的理解和信任,最终帮助该农民工获得其应得的报酬,为广大法援律师在承办涉及农民工群体性案件中主动作为,展现了良好的职业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