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池州市司法局官网!

  • 无障碍浏览
  • 长辈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池州市司法局 > 法律援助 > 工作动态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律援助中心对伍某交通事故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法援工作科 发布时间:2021-07-15 09:37
[字体:  ]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牛头山镇法律服务所

承办人:汪云鹏

人:汪云鹏供稿: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牛头山镇法律服务所 汪云鹏

审稿: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律援助中心 管俊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精神抚慰金

【案情简介】

伍某,系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牛头山镇某村村民。2019年6月,伍某骑自行车在本村水泥公路上行驶时,被胡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后视镜刮倒受伤,经医院检查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等伤情。胡某拒绝承担赔偿责任。2019年10月,伍某家人向池州市贵池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经审核,其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六)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之规定。区援助中心指派牛头山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汪云鹏办理此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了受援人并办理了相关委托手续。在搜集伍某住院病历等相关材料后,认真仔细查看住院病历,认为可能构成伤残,即向某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伤残等级鉴定为10级。承办人遂以胡某和车辆承保公司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

庭审中,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该医疗费发票丢失是出院后伍某家属与被告胡某共同确认的事实,但不排除伍某将医疗费发票在其他部门报销”这一说法,承办人认为没有事实依据,保险公司如果认为伍某可能将医疗费发票原件在其他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公司予以报销,应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同时,伍某主张的赔偿请求,合理合法。《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皖高法【2019】112号)规定,2019年12月16日起,正式启动我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截止2019年12月16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关赔偿费用。伍某主张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伤残赔偿当庭变更为新标准(37540元/年)有法可依,增加赔偿1573.50元。

后续医疗费4000是司法鉴定机构根据伍某病历医嘱结合伤情实际情况作出的鉴定结果,具有医学诊断结果。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是根据受害人精神损害程度决定的。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时,可以参考下列标准:(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能高于80000元。”伍某83岁高龄,身体一直健硕骑自行车,造成右股骨粗隆间骨折,保守治疗,畸形愈合,将来势必给其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痛苦,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赔偿6000元也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  

2020年6月,贵池区人民法院判决胡某及保险公司赔偿伍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40421.54元,伍某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伍某及其家人对该案的承办结果感到十分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为农村弱势群体高龄老年人遭受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侵权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件,如何最大程度维护受援人的利益是承办人首先应该考虑到的问题!承办人一是把握了有关交通事故法律法规更新及时适用,提出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二是充分把握证据规则。在住院医疗发票丢失的情况下,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说明和证据规则的充分运用,积极排除保险公司对发票可能运用在其他医疗机构报销的质疑,充分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