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池州市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省司
一、行政复议服务高质量发展情况
(一)拓宽行政复议案件类型和领域。
2024年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元年,池州市在稳步推进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工作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关于扩大受案范围和前置范围的规定,不断充实行政复议工作队伍,进一步提升行政争议吸纳能力,积极应对行政复议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一是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大幅增长。2024年,池州市持续拓宽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渠道,坚持做到“应收尽收,存疑先收”。据统计,2024年,池州市共新收行政复议申请421起,收案量同比上升140.57%。经审查后受理行政复议案件351起,是全市同期行政诉讼一审立案数(194起)的1.8倍,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率达83.3%,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数量同比上升118.01%,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初步彰显,行政复议“首选率”显著提高。
二是行政复议案件类型明显增多。2024年池州市受理行政复议案件351起,其中涉及市场监管领域166起,占比48.4%;公安领域117起,占比34.1%;自然资源领域36起,占比10.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34起,占比10%;房屋征补(拆迁)领域16起,占比4.7%;生态环境保护领域3起,占比0.87%;教育领域2起,占比0.58%;医药卫生领域2起,占比0.58%。从行政复议案件类型分布来看,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传统领域案件的占比较大,而且较往年案件数量增长明显,仍然是池州市行政争议多发的重点领域。
(二)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涉企服务水平。
1.基本情况。2024年,池州市共受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118起,占全年行政复议案件总数的33.61%。截至目前已审结108起,结案率91.52%,其中纠错案件1起,案前调解16起,受案后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29起,组织召开听证会4场次,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共计85.57万元。
2.问题分析。池州市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部分行政机关存在行政执法不规范、行政服务效率低下等问题,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不利于池州市营商环境建设。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部分行政机关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行政执法人员缺乏专业培训和指导,以及行政监督机制不够完善。例如某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不透彻,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对涉案企业同案不同罚,违反公平原则,导致产生行政争议,不利于市场环境良性发展。
3.好的做法。一是加强联动发力。2024年,池州市司法局与市发改委、市工商联联合印发《池州市行政复议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九条措施》,邀请营商环境体验官对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调解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推行涉企执法“三书同达”,对企业实现“行政处罚-合规指导-信用修复”的“全链条”监管闭环。二是规范案件办理。不断完善涉企“绿色通道”,推行涉企复议案件“容缺受理”,对企业申请材料不完整但不直接影响案件受理的申请实行“快收快立”,提升便捷度、高效性,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三是优化法律服务。搭建与企业沟通的桥梁,在“贵池惠企”微信小程序上设置法律服务专栏,并印制“惠企”明白卡1300份,结合“送法进企”活动为200多家企业负责人现场讲解操作指引,鼓励企业遇到行政争议通过复议渠道处理。
(三)加强耕地保护、严格环境保护、做好安全生产、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民生等方面。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红线制度,认真办理涉及环境保护方面行政复议案件、法律事务,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审查。2024年,池州市未发生土地类行政复议纠错案件,共发生3起生态环境保护类行政复议案件,其中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的1起,因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中止审理的2起。
二、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情况
(一)做深做实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方面。
1.好的做法。充分利用人民调解组织、司法调解等资源,协调有关行政机关积极参与行政复议调解,解决好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一是“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委员会”。将政府法律顾问、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专家、执法部门业务骨干纳入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委员会,发挥“智囊团”作用,在行政复议全过程参与各类案件的调解,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二是“行政复议+司法调解”。加强复议机构与法院的良性互动机制,强化诉前沟通协调,及时准确掌握行政应诉情况,适时引导涉案单位与原告主动对接,力争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有效降低行政诉讼败诉风险。三是“行政复议+人民调解”。始终坚持和发展
2.积极成效。池州市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坚持运用能动思维,坚持案前、案中、案后全流程“应调尽调、能调尽调”。2024年,池州市通过案前调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108起,受案后经调解和解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而终止审理的88起,受案后行政复议机构以调解方式结案并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14起,调解和解率33.66%。
3.突出问题。一是部分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调解意愿不充分,化解行政争议态度不积极,调解队伍力量不充足;二是部分行政复议案件调解难度较大,双方当事人分歧大、矛盾深,存在不稳定因素风险点,部分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不信任,难以控制自身情绪,容易对案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造成不当影响。
(二)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方面。
1.落实新修订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新程序、新机制情况。一是用好“繁简分流”审理方式。实行简案快办、繁案精办,提高审理效率。二是倾听民意民声,打造阳光复议。突破行政复议书面审理的局限性,依法开展听取意见、围绕争议问题,主动搭建面对面的沟通平台,坚持“应听证,尽听证”,增强案件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推动争议有效化解。三是适时召开行政复议讨论会。利用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等外脑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出咨询意见,就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促进行政复议全面提质增效。2024年,池州市运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3起,受理行政复议案件353起,通过当面、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353起,实现受理案件听取意见全覆盖,组织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4场次,召开复议案件讨论会31场次。
2.亮点做法。建立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机制,将行政复议的“被动”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的“主动”监督相结合,督促行政机关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定期从重点单位抽取、评查行政执法案卷,对行政复议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及时通过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三)加强行政复议与其他纠纷化解机制衔接配合方面。
一是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建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机制,确保行政复议决定与法院判决的一致性。2024年,池州市共召开府院联动会议15场次,开展同堂培训8场次,召开行政审判行政复议联席会议7场次,会商议题21个,就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和亟须解决的问题进行通报、协调、座谈、研判,加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会商交流,进一步深化行政机关与法院系统间的良性互动,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与社会治理效能提升。二是加强与信访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访与行政复议的联动机制,及时将信访案件导入行政复议程序进行化解。2024年,池州市共办理信访引流至行政复议案件2起。三是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纠纷化解方式的衔接配合,形成多元化的纠纷化解体系。2024年度,开展“行政复议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实质化解涉企案件29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85.57万元。组织开展用工风险防范工作座谈,为劳动争议预防和化解提供指导。
三、行政复议发挥监督制约效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情况
(一)监督纠正不合法行政行为方面。
2024年,池州市受理后审结案件共303起,直接纠错案件13起,纠错率4.29%。纠错案件中,变更1起,撤销5起,确认违法6起,责令履职1起。
1.不合法行政行为问题分析。纠错案件中,共纠正不合法行政行为9起。从案涉行政机关层级看:市直部门2起,占22.22%;县区部门3起,占33.33%;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4起,占44.44%。从行政管理类别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1起,占11.11%;住房和城乡建设1起,占11.11%;市场监管1起,占11.11%;集体土地征迁1起,占11.11%;城市管理1起,占11.11%;其他4起,占44.44%。从行政行为类别看:政府信息公开3起,占33.33%;行政不作为2起,占22.22%;行政给付1起,占11.11%;行政补偿1起,占11.11%;行政处罚1起,占11.11%;行政许可1起,占11.11%。从纠错类型看: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3起,占33.33%;违反法定程序4起,占44.44%;适用法律法规错误2起,占22.22%。
2.不合法行政行为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执法规范水平有待提升。少数行政机关重实体轻程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容易产生败诉风险。部分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程序意识薄弱。例如某中心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申请之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导致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二是主动履责意识有待增强。部分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未尽到核实审查义务,消极应对申请人提出的各项请求,导致被复议机构责令履职。例如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之前的处理情况作出回复,实质上并未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构成行政不作为。
(二)监督纠正不合理行政行为方面。
1.不合理行政行为问题分析。纠错案件中,共纠正不合理行政行为4起。从案涉行政机关层级看:4起案件均发生在县区部门。从行政管理类别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3起,占75%;自然资源和规划1起,占25%。从行政行为类别看:行政给付1起,占25%;行政确认2起,占50%;行政处罚1起,占25%。从纠错类型看:4起案件均因明显不当而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2.不合理行政行为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一是部分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未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例如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时,没有考虑到申请人及时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等情节,导致处罚结果畸重;二是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理解不透彻,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规范和标准不够明确,导致执法人员在裁量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出现机械执法的可能性较大。例如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因没有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工作特性,对“上班”和“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行政行为被纠错。
(三)做好监督“后半篇文章”方面。
1.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情况。2024年,池州市共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4份,就行政机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工作流程不规范、错误告知申请人法定救济渠道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按时反馈履行情况。
2.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情况。2024年,池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未发生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
3.好的做法。一是注重源头预防。强调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要提前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避免产生纠错或败诉风险。针对行政复议中发现的不规范问题,主动与行政机关对接,发现一个、提醒一个,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并要求主动分析整改,将败诉纠错案件纳入单位学法内容,通过学习自身案例提高行政执法能力,达到“以案促治”效果。二是坚持有错必纠。复议机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发挥行政复议监督纠错功效,在复议案件审查中发现行政机关履职中存在问题,聚焦违法行政行为,全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对事实证据、程序规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全面“体检”,坚决依法纠错,倒逼行政机关不断提升执法质量。
四、行政应诉案件情况
(一)总体情况。
2024年,池州市共开庭审理行政诉讼案件133起。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100%,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75.94%,较去年同比提高4.31个百分点。全市行政诉讼案件一审结案198起,行政机关败诉案件14起,败诉率7.07%,败诉率同比下降6.07个百分点。
(二)好的做法。
1.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完善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反馈机制,坚持点对点提醒督办,稳住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确保全省领先。应诉行政机关要提高重视程度,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要求。法院系统要充分运用教育培训、座谈交流、工作研讨等方式,就诉前准备、行政答辩重点等问题对行政机关开展分类指导。司法行政部门做好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信息反馈,加强沟通对接,了解出庭应诉情况,定期通报主要负责人未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要协作配合,建立定期对接、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法院办案系统、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应诉系统录入人员的培训指导,建立数据核查和校验机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完善行政应诉制度体系。探索行政诉讼案件沟通机制建设。人民法院、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在工作中要注重良性互动、信息共享、及时沟通,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作用,建立健全行政诉讼败诉风险提示和沟通制度,促进行政机关主动纠错,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充分运用府院联席机制,充分沟通交流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证据固定、事实查明、文书送达等方面的执法问题,促使行政机关能够抓早抓小、自查自纠、减少争议。
3.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适时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旁听庭审活动,提升一线执法、承办人员以及领导对行政诉讼的认识,更加注重日常工作规范,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加强行政案件纠错警示,做好行政败诉案件通报工作,会同人民法院就行政复议纠错、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发现的执法问题进行梳理分析,通过联席会议、业务研讨、败诉案例通报等方式,促进执法部门做精做细执法标准,防范执法风险。
(三)存在问题。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仍然存在出庭不出声、出庭不出解的问题。部分行政机关在庭审结束后缺乏总结,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庭审时不会说、不敢说、不愿说,容易使行政争议进一步激化,不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五、下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行政机关应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机构,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确保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提高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要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可以邀请法律专家和学者进行授课指导,组织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人员参加培训班、研讨会等活动。同时,要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对其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激励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加强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和考核。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监督机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同时,要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纳入行政机关绩效考核体系,作为评价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表现的重要指标之一。
池州市司法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