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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02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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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池府法〔2014〕18号

                                关于开展2014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法制工作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49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五条、《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印发了《关于开展2014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皖府法秘〔2014〕47号),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为全面做好迎接省政府法制办的监督检查,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自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市政府所属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市政府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予行政职权的组织、各县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情况
1.规范性文件制定是否符合《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听取意见、征求意见程序。
2.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是否按照《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审查、修改。
3.市政府部门是否按照《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
(二)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情况
1.文件报备率,制定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件数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件数。
2.报备及时率,制定机关是否按照《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期限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
3.报备规范化,制定机关是否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要求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的纸质和电子文本及说明。
(三)规范性文件前置和备案制度执行情况
1.市政府部门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政府法制机构前置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
2.制定机关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有关机关要求,就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予以说明或者补充材料情况;
3.制定机关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有关机关的意见,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处理情况;
(四)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规范性备案工作的总体情况。重点是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皖府法〔2013〕38号)的情况。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要求
此次检查采取各县区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和机构自查,市政府法制办重点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014年7月20日前,各县区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按照检查内容将有关工作情况书面(需加盖本单位印章)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政策法规科),电子文档同时发送至czzffz@163.com。 8月15日前,市政府法制办选择部分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和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抽查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同时根据年度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情况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门户网站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信息等,对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和机构的相关工作进行书面核查。
四、有关工作要求
各县区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和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制订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落实,按照本通知的安排部署,认真开展自查工作,针对检查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报予以改进。要积极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做好抽查、核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取得预期效果。
检查结束后,市政府法制办将于9月10日前对检查情况予以通报,检查情况纳入市政府2014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市政府法制办将依据《规定》第二十五条、《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报请市政府或会同有关机关作出处理。
各县区政府法制办以及实行垂直管理的市政府部门和机构,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系统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活动。
工作中的相关情况,请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政策法规科)联系。联系电话:2022027。

                                                                      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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