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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5977/202012-00014 组配分类: 复议应诉
发布机构: 池州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公民 / 其他
名称: 发挥行政复议功能,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18
废止日期:
发挥行政复议功能,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发布时间:2020-12-18 10:06 来源:池州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池州市积极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项解决行政争议、化解官民矛盾的重要制度,具有融保障公民权利、监督行政行为、化解矛盾纠纷、推进法治建设职能于一身的独特优势。近年来,池州市司法局在行政复议立案、受理、审查、决定等各个环节和其他相关各项制度运行过程中,充分认识和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功能和优势,力求多元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近年来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概况

2017年至今年5月份,池州市司法局承办的市政府本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省政府、国务院受理的行政复议裁决案件共350余件,基本实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具体情况如下:

(一)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办理概况。1.行政复议案件。2017年至20205月份,市政府本级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69受理前通过引导、协商、调解等方式妥善处置43,正式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262.行政应诉案件。随着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和立案登记制改革,行政相对人起诉市政府案件呈大量增长。自2015年至20205月,共办理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187,包含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案件,绝大部分为经行政复议后作为共同被告案件。截至目前,无一起败诉案件。3.办理省政府、国务院受理行政复议裁决案件。2017年至20205月,共办理省政府受理市政府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案件44件。1件确认违法、15件因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终止外,均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或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办理因不服省政府复议决定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案件9。其中,8件均维持或驳回申请人申请。目前,尚有1件案件正在审理中。

(二)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基本特点。1.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总体呈逐年增长态势。近年来,市政府本级及全市受案数量总体以15%速度增长。2.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涉及领域相对集中。土地、矿产类行政复议、应诉共157件,占案件总数的42.89%3.行政争议主要集中在基层。2017年以来市政府本级办理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中,涉及县区政府、管委会的案件共226件,占总数的61.74%

二、主要经验做法

从上述数据来看,通过协调、调解、和解,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而终止行政复议案件占总结案数34.13%

池州市司法局承办的市政府因行政复议作为共同被告的一审、二审、再审等行政应诉案件胜诉率为100%

国务院、省政府受理的池州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第三人行政复议、裁决案件,通过协调、调解、和解导致申请人撤回申请占总结案数28.85%;已审结52件案件中除1件确认违法外,其余均系维持或驳回申请人申请,胜诉率98.08%

通过协调、调解、和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手段,大部分行政争议到以化解,有效地维护了经济社会发展稳定。

(一)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立案审查阶段协调功能,争取“大事化小”。复议机构在实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查、规范性文件审查、特邀执法监督员执法监督和执法案卷评查等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问题和风险,及时分析提出预警和规范建议。如我局在审查贯彻落实长江“十年禁渔”相关规范性文件时,对涉嫌增加公民义务、随意增加行政许可条款提出修改意见,避免了行政争议。如池州市海螺水泥公司三期项目矿山用地争议,自2014年信访以来,我局及时关注、全程跟踪,认真分析研判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方案,为妥善解决后续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应诉案件,依法化解行政争议、维护老百姓合法权益打下扎实基础。

实践表明,在行政复议立案之前通过和解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具有现实可能性和必要性。复议机构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及时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搭建有效沟通平台,促进行政争议在初发阶段得到解决。如某水务公司不服某部门招投标投诉答复案。我局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发现,部门以内设机构名义处理招投标投诉,我局随即向部门指出并督促其及时与水务公司进行沟通,依法履行职责。最终水务公司认可部门及时纠正自身错误做法,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审理阶段的监督纠错功能,确保“案结事了”。1、发挥监督功能,促进争议实质化解。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规范行政权力的重要手段,是合理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在形式上表现为行政性和司法性双重色彩。行政复议机关以裁决者的身份居间处理行政纠纷,尽可能地从矛盾根源妥善化解纠纷。如叶某不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答复案。我局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未认真调查被投诉单位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即草率作出答复的行为,属认定事实不清。我局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与叶某进行沟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最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清投诉事实并促成被投诉单位与叶某达成和解,从源头上解决了矛盾纠纷。叶某撤回复议申请。

2、发挥纠错功能,促进依法行政。行政复议监督的另一重要效果在于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纠正错误,即将违法或不当行行政为予以矫正并恢复到合法状态,同时申请人合法权益得以维护,从而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实行下管一级,复议机关利用其统筹协调、理情兼顾的工作优势,更加有效、彻底地解决争议而非仅仅以评判行为本身为重点。如赵某不服某县区政府行政确权案,县区政府作出行政确权之后未及时将确权结果送达申请人。在我局向县区政府严正指出其程序违法行为,并约谈了行政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后,县区政府通过积极沟通,坦承己错,最终与赵某达成和解,赵某撤回复议申请。为充分发挥复议纠错功能,我局向县区政府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要求该县区政府充分认识行政程序的价值和意义,严格履行行政职权。

3、发挥瑕疵治愈功能,补正轻微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正确,不损害申请人的实体性权益,但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履行程序等方面存在非实质性瑕疵,且情节轻微,行政复议机关此时如果机械适用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复议决定,将会导致大量的此类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针对此情形,为防止复议程序空转,减少当事人诉累,促进矛盾的实质性化解,复议机关可以发挥瑕疵治愈功能,责令被申请人及时补正瑕疵行政行为。如某公司不服某县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将某公司名称书写错误。我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发现后,及时责令县政府补正。县政府主动补正瑕疵法律文书后,取得了某公司谅解,未引发行政诉讼。

(三)充分发挥好行政复议结果运用功能,力争“理顺一片”。

加强对行政败诉案件的分析和管理,建立行政案件发案量、行政案件败诉(纠错)率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排名通报制度。对行政复议中发现的相关违法行政行为和行政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行政复议机构及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指导行政行为的规范。对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反馈落实情况的,复议机构适时予以通报,并纳入相关考核。如吴某不服某区系列征地批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近年来,吴某以信息公开始获悉征地批复为由,不断对约十年前征地批复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征地批复、重新履行征地手续,并赔偿损失。该系列案件跨度时间长、涉及面广、社会影响重大。我局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及时向省政府及人民法院答复、答辩,在依法驳回吴某不合法、不合理请求、诉求情况下,并同时通过辖区政府积极与吴某沟通、协调,客观正视行政机关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做好解释说明和整改自纠工作,较好地理顺了该区征地补偿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了群体性事件的风险,确保了该区社会稳定发展。

如我局在办理安某不服某县政府颁发林权证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该县2008年“林改”中颁证行为存在普遍问题,而不仅仅是安某个案。在依法处理好安某案后,我局依法向县政府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及时指出颁证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责令县政府依法全面整改,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避免了行政争议。

三、下一步工作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一种监督制度,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担负着重要职责使命,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重要“一元”。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站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上,充分发挥好行政复议在全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重要制度作用。

(一)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当前公众对非诉讼解纷方式认同度、参与度还不高,信访、诉讼仍然是普遍认同的纠纷解决主要途径。要进一步加大对行政争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优势的宣传,促进有关单位、群众形成形成依法理性维权、多元渠道解决纠纷的理念,扩大行政争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知晓度、吸引力和影响力。

(二)健全行政复议与诉讼、仲裁、调解、和解衔接机制。

加强府院联动,完善与人民法院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工作研究互动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普遍性、典型性行政争议案件个案分析和法律论证;加强与仲裁、人民调解机构互动互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确保衔接渠道畅通,努力构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决平台。

(三)打好“预防针”,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联合人民法院共同编写行政典型案例选编,供各县区各部门学习参考。典型案例将从上一年度全市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中精心挑选,注重实用性、操作性和学习性,易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发挥好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机制,讨论研究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努力做好执法指导工作,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

(四)做好“三调”,实现纠纷案结事了。坚持调解优先,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要求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在行政争议中率先落实调解职责,做到“先调”;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加大协调力度,做到“促调”;对一些难度比较大的案件,借助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力量,做到“共调”。在保障申请人提请行政复议救济时间的前提下开展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转入行政复议审理程序,让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环节中真正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