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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5977/202207-00007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池州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关于对市人大第107号议案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7-29
废止日期:
关于对市人大第107号议案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2-07-29 10:20 来源:池州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对市人大第107号议案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6月,我局收悉市人大交办的第107号《关于保障和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建议》的议案建议后,随即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律工科和市律师协会工作人员为组员的议案建议办理组开展议案建议办理工作。议案建议办理组成立后,工作人员立即联系程瑶代表,详细听取委员对保障和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的相关意见和建议,了解到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主要针对在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取证难的问题。针对委员的建议,专案组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解情况,并联系法律专家和资深律师对律师调查取证权进行论证。经查,律师调查取证权系依据《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之规定。该条款并未明确被调查机关有义务予以配合。《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第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第九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和第二十三条“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之规定,律师只能调查不动产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相关房产登记信息。为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隐私,并限于目前的政策法规框架,不动产登记部门不能无限制的放开律师调查取证权。对以上意见,专案组进一步征求法律专家和资深律师意见,均认为过度授权律师对他人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可能造成隐私泄露和不必要的纠纷,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故均赞成上述意见。在此基础上,议案建议办理组向程瑶代表进行了报告,程瑶代表对上述意见予以认可,其认为在现有条件下难以完全放开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对专案组的工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