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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5977/202205-00017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池州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解读丨《池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5-20
废止日期:
解读丨《池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20 14:19 来源:池州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问:制定《条例》的背景是什么?
  答:池州农村面积占全市国土面积的90%以上,农村人口占全市人口的40.32%,村民建房管理工作覆盖面广,涉及广大农民群众切身权益。在调研过程中,发现我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建新不拆旧、部门管理职责不清等现象普遍存在,一方面,整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中央决策部署、国家法律落地生根,解决好法治通达群众、通达基层的“最后一公里”问题,促进农村善治。另一方面,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对照“生态宜居”方针,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不相适应,各方面强烈要求强化规范约束。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及时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振兴十分必要。
  问:《条例》制定经历了哪些过程?
  答:2020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就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作出重要批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在2020年底报请市委将《条例》作为2021年度立法项目。在省人大的大力支持和精心指导下,在市委的高度重视下,《条例》由市政府组织起草,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2021年12月22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为确保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市人大常委会多次深入基层一线开展立法调研,到乡镇、进村组,邀请基层人大代表、乡镇工作人员、村委会代表、村民代表参与座谈讨论,委托县区分类型就村民建房有关事项开展问卷调查,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条例》草案。共征求意见320余条,修改处数达30余处,在立法过程中切实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问:《条例》有哪些内容和特点?
  答:《条例》共六章四十二条。一是划定了《条例》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二是明确街道办事处职责,街道办事处涉及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事项的,参照《条例》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三是突出了耕地保护,强调了村民建房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四是明确了村庄规划编制要求,规定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适度集中布局,体现地域和农村特色,同时规定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五是确定了用地原则,规定村民建房应当符合村民住房建设年度用地计划,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制度,并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六是规范了申请程序,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七是优化了审批服务流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审查报批一站式服务和联合审查工作机制,规定了现场核查和批准的时限;八是强化了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明确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对建房村民、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单位的施工提出要求。
  问:关于宅基地使用有哪些具体规定和要求?
  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要符合省规定标准;规划选址出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避让;宅基地申请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凡有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同时鼓励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补偿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作出规定。
  问:关于农房建设有哪些具体规定和要求?
  答:本条例所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是指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或者对现有合法住房进行改建、扩建、重建。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应当符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凡有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农房建设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位放线的范围内进行,层高、面积等按照《条例》规定执行,关于九华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农房建设依照风景名胜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村民建设住房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者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筑形式和风格也要符合村庄规划,参照村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依法易地新建住房的,原有住房属于文物、历史建筑、古建筑等保护性建筑的,要按照保护规划予以修缮或者易地新建。
  问:关于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施工安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强化了农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建房村民、建筑工匠、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使用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服务,指导村民与建筑工匠或者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相关权利义务,约定质量安全要求、施工安全责任、保修期限等内容,同时加强监督,及时制止不规范的施工行为,督促消除安全隐患,另外,鼓励农村建房包工负责人为本人和所雇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问:《条例》实施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一是充分认识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贯彻落实《条例》是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重要批示精神和省委、市委有关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依法整治建房乱象、保护耕地、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有效途径,也是提高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实践。
  二是市直各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工作职责,拟定具体的宣传贯彻落实办法。
  三是完善规划编制,抓细抓实,确保村庄规划科学合理、简明实用;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有关工作机构,明确其职能职责;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根据工作实际,组织拟定出台配套实施办法,细化并落实监管、审批等具体措施,确保节约集约用地和房屋建设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