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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石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对何某、李某赡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法援工作科 发布时间:2019-09-24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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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       民事

指派单位:       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       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       程千胜 梁 效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何某和李某系夫妻,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仙寓镇村民,均年过六旬,长期患病,建档立卡贫困户,生育两个儿子。2019年1月,何某、李某因赡养纠纷向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法律援助中心仙寓工作站求助,反映其次子不尽赡养义务,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承担赡养责任。仙寓法援工作站帮助何某、李某向石台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县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安徽程千胜律师事务所程千胜律师、仙寓法律援助工作站梁效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承办人立即开展案情调查。经走访调查了解,何某,现年 65 岁,身患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及痛风等多种疾病,身体状况差;李某,现年63 岁,身患慢性心脏病。夫妻二人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收入来源,系建档立卡贫困户,且需要照顾孙女(次子的女儿),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长子何甲,37 岁,未婚,肢体三级残疾,目前在合肥市瑶海区某镇务工从事仓库管理员工作,每月工资约 2000 元,每年按时给予父母赡养费,且经常电话问候父母生活情况,对父母物质、精神等方面均给予帮助,基本履行赡养义务。次子何乙, 35 岁,于 2010 年结婚,于 2011 年生育一女何小某,何乙目前在福建省泉州市从事木工工作,自 2013 年起已五年多未回家看望父母,也未曾给付父母赡养费,未履行赡养义务,另何乙将何小某交由何某、李某代为抚养已五年。           了解基本案情后,考虑到何乙远在千里之外的福建泉州, 承办人通过电话方式联系何乙十余次。在第一次的通话中,何乙态度较好,并明确表示会于1月底支付父母及女儿的生活费。但 2 月初,何某向承办人反馈,何乙未履行承诺。承办人得知情况后,立即第二次电话联系何乙,此时何乙态度转变较大并表现出不耐烦、不愿意支付生活费的意思,承办人向何乙详细讲解《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要求其尽快回家妥善解决父母赡养问题,但何乙却以没有时间为由拒绝。通过承办人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在接下来的几次与何乙的通话中,其态度有所好转,并再次承诺会每月转账给付父母及女儿生活费,但仍然以没有时间为由不回家解决。为通过书面形式将相关权利义务明确,切实保障何某、李某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何乙的表现及何某的家庭情况,承办人一方面决定赴福建泉州解决问题,一方面征得受援人同意后,撰写民事起诉状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与石台县人民法院牯牛降法庭沟通,3月17 日,由牯牛降法庭、仙寓法律援助工作站、仙寓派出所、村委会组成协调小组,并迅速行动,于3月18日到达何乙在福建泉州住所,立即开展工作。

通过与何乙谈话,承办人了解到,何乙从事木工工作日工资约 300 元,每月正常情况下能够工作二十七、八天,收入较稳定,与妻子早已分居多年,婚姻名存实亡。调解过程中,承办人向何乙再次宣讲《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定赡养义务,向其强调“百善孝为先”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并列举其父母及女儿的生活困境,何乙眼睛湿润、言语哽塞,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态今后会积极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经过近四个小时的耐心工作,何乙终于同意每月给付父母生活费 2000 元,愿意承担父母医疗费及房屋修缮等费用,并在法庭庭前调解笔录上签字确认,达成了初步调解意见。

3月 20 日上午,随着法槌声响,石台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村委会开庭审理何某李某赡养纠纷案,原告何某、李某、承办人及被告何甲参加庭审,部分人大代表、妇女代表、政协委员及村民参加庭审旁听。庭审中,承办人发表代理意见: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当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发生困难时,有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原告何某夫妇年老体弱,身患多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收入来源,不足以满足自身生存需要,生活出现严重困难,被告何甲、何乙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给付赡养费。经法庭审理,被告何甲同意承担赡养义务,法庭宣布休庭,并组织调解。经调解,达成民事调解书:一、被告何甲同意每月1日给付原告何某、李某赡养费 500 元,被告何乙同意每月 1日给付原告何某、李某赡养费 2000 元;何某、李某的生病治疗费用、住房修缮费用等其他赡养事宜支出全部由被告何乙独自承担;三、被告何乙承诺每年至少回家两次,其中一次春节期间一定回家。3月29日,何乙第一笔赡养费2000元给付到账。石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在案件满意度回访中,了解到现在何乙经常与父母、女儿电话联系,父子、母子关系逐渐修复。何某、李某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结果非常满意,老年生活终于有了着落。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典型赡养纠纷。两被告何甲、何乙身体状况、经济状况、尽赡养义务情况等形成鲜明对比,长子何甲,身患肢体三级残疾,仍然自强不息,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并履行一定的赡养义务,值得赞许;次子何乙不仅不负担赡养义务,五年不回家探望,将自己的女儿丢给两位老人抚养且不支付生活费,其行为既被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所唾弃,也违背法律规定,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承办过程中,原告考虑长子何甲已基本履行赡养义务且父子、母子关系融洽,不愿意将其列为被告,但基于赡养义务的法定性、整体性和不可交易性,当发生纠纷时,只有通过全面审查,才能明确义务的履行情况,从而对缺失义务进行补充和合理分配,承办人在与何某李某充分沟通并取得其同意后,将长子何甲列为共同被告。

本案中,因被告何乙在福建泉州从事木工工作,路途遥远,且被告何乙已同意履行赡养义务并达成初步调解意见,法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庭审后,经当事人同意,根据庭前调解笔录内容,达成民事调解书。

本案原告何某、李某系国家建档立卡贫困户,为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确保其稳定脱贫,法治扶贫是脱贫攻坚战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通过承办人细心调查、耐心明理析法、用心发表代理意见,本起赡养纠纷得以妥善解决,取得了“承办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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