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司法局、财政局:
为扎实推进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实施,特制定《2021年池州市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池州市司法局 池州市财政局
2021年3月23日
2021年池州市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维护困难群体合法权益,实施好民生工程项目,现制定2021年池州市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15〕37号、皖办发〔2016〕13号、池办秘〔2016〕126号文件规定,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优化法律援助质量与效果,保障困难群体安居乐业,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11月20日前,全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完成办案2562件,其中:市本级400件,贵池区680件,东至县690件,石台县284件,青阳县480件,九华山风景区28件。
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扩大,实施重点案件分级受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全面推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扎实开展,法律援助案件及服务质量大幅提升。民生领域法律援助服务进一步深化,法律援助基本公共服务便捷化、均等化水平不断提升。
三、实施内容
(一)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1.《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事项,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等十一类事项。
2.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池办秘〔2016〕126号)规定的事项。
3.中共池州市委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池发〔2012〕12号)规定的事项。
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放宽经济困难审查标准的通知》(池政办秘〔2014〕110号)规定的事项。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事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援助事项。
(二)法律援助对象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2倍的公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扩大受援人范围,放宽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依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2.符合规定条件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对象。
4.城乡低保、困难残疾人、计生特困家庭等群体。
依照《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十三类情形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但是应当提供与之对应条件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包括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残疾且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且无固定收入的;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助的;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学生在校因遭受人身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依照国家规定,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与服务质量
1.案件质量。符合司法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
评估规则》、司法部《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质量标准》和《安徽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劳动仲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池州市法律援助案件个案质量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管理系统做到全案全员全流程同步应用。
2.服务质量。按照《安徽省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指导标准》《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形象识别系统规范》的要求执行,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细化、实化监督措施,确保案件质量达到标准。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过程监管,引入社会监督,实施归档普查与诉讼类案件逐案评审,评审结果与案件补贴发放相挂钩,推动办案专业化,切实改善困难群众的受援助体验。
3.分级管辖。人民法院通知辩护案件、涉黑涉恶刑事案件、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征地拆迁、土地承包、环境污染、医疗纠纷以及其他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涉法信访案件、涉法群体性案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管辖要求,实施分级管辖。一审案件由县、区法律援助中心管辖,二审案件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管辖,探索建立特殊类型案件法律援助供给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策机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13号)、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全面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总结近年来法律援助工作经验,落实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不断完善政策保障机制。
(二)严格审核机制。各地按照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规定的事项范围、援助对象等内容,严格受理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接待、受理、审查、指派等行为。要调优案件结构比例,控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简易案件数量。要切实提升社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占比达到案件总量的70%以上;严格控制非诉讼法援案件,不得以调解案件冲抵法援案件,诉讼案件占比达到案件总量的80%以上。严格执行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落实到位。市司法局安排专人,通过安徽省法律援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监测各地项目进展情况,每月采集一次数据,每季度进行通报,对落后序时进度的地区进行督办。
(三)优化实施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细化、实化监督措施,确保所有案件符合质量标准。法律援助机构在做好案件办理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开展公共法律知识教育,安排律师在便民窗口和工作站值班,面向社会公众和特殊群体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加大结案监管力度,案件结案率不低于80%。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形成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合力。
(四)规范资金监管机制。法援资金实行市、县区分级负责。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关于项目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本级财政承担资金的预算安排工作,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市、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应设法律援助独立项目帐,单列科目,建立独立账簿,如实记载法律援助收入、支出明细,单独核算和反映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当年投入的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经费12月10日前需全部用完,用于案件补贴经费的比例不低于经费支出的80%。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与检查。
(五)严格考核验收机制。市民生办会同市司法局以实施绩效为核心,健全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考核机制,各地办案数、结案数、经费投入额、经费支出额、案件补贴发放额、资金拨付进度均纳入项目月度进展情况考核,其中财政资金到位率6月底达到50%,10月底达到100%。各地要积极推进援务信息公开,完善工作投诉处理制度,严肃查处法律援助人员违规失信行为,依法追究违纪违规人员的责任。加强社情民意调查基础性工作,完善受援人满意度、案件承办人评价回访制度,收集社会公众对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工作满意度,接受社会监督。
(六)创新宣传引导机制。围绕重点人群和时间节点两个重心,进一步整合宣传载体,创新宣传形式,营造良好氛围,形成宣传声势。加强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市妇联、市残联等各部门的沟通联系,着力亮化“法援惠民生”服务品牌,进一步提高重点人群法律援助知晓率。积极运用本地媒体、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技术,特别是民生工程网站刊播法律援助公益广告,宣传法律援助政策规定和典型案例,展示法律援助工作成效。要面向困难群体,充分运用板报、标语、农村广播、电子滚动屏等形式深入宣传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申请方式及联系办法,提升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知晓率、利用率。开展法律援助民生工程优秀案例评选、司法部案例库案例编写等活动,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感人事迹、先进典型,不断提升法律援助服务公益品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