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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十条禁令”》的通知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各县区司法局,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十条禁令”》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池州市司法局
2020年4月2日
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十条禁令”
为切实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坚决整治乱执法、乱检查、乱处罚等行为,着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十条禁令”。
一、严禁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程序的行为。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行政执法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向被检查企业提供行政执法有关文书和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未出示行政执法证、应送达而未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企业有权拒绝。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执法检查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环节实行全过程记录,做到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二、严禁“随意执法”“任性执法”。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依规文明执法,不得随意、任性检查,不得影响或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严禁选择性行政执法。除特殊重点领域外,日常监管领域严格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严格依照相关工作流程和执法计划开展行政执法,执法检查后要形成完整文书,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按要求公开有关事项。
四、严禁重复、频繁检查。各行政执法机关应严格控制检查频次,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或同一部门多个内设机构需对同一企业实施检查的,要合并检查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的,下级机关不再就同一事项对该企业进行检查。
五、严禁以权谋私。严禁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回扣、报酬及其他福利待遇;严禁在被检查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严禁参加被检查企业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严禁利用执法检查等工作便利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六、严禁增加企业负担。严禁向被检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严禁向被检查企业索要赞助或借用企业资金和财物;严禁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对被检查企业乱收费,变相增加企业负担,严禁检查过程中强制要求企业负责人陪同。
七、严禁简单粗暴执法。各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对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八、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企业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九、严禁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不得随意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范围,禁止过罚不相当、同案不同罚。
十、严禁损害经济发展环境、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禁令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