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家约见池州市司法局负责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池’久满意”营商环境,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助力池州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民营企业家对涉及司法行政有关工作的政策咨询、工作建议、举报投诉等约见需求,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民商事仲裁、基层法律服务、行政复议、纠纷调解、执法监督、政策兑现、“五免之城”等内容。
第三条 按照“请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原则,主要采取上门入企、走访调研、座谈交流、公开接待等形式开展。
第四条 按照“分类处理”原则,企业家反映内容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情况复杂、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在规定时间内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不属于司法行政系统职能范围的,告知企业家重新确定相应部门进行反映。
第五条 公开接待应当明确接待负责人、接待时间、接待地点等,并提前做好通知公告及预约登记。其他约见方式可根据工作实际或企业家申请等安排。
(一)接待负责人:包括市司法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受其委托的调研员,必要时可邀请律师、司法鉴定人、公证员、仲裁员等参与。
(二)接待对象:在池州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民营企业家,每个企业代表不超过5人。
(三)接待时间:一般在每月月初开展企业家接待活动,提前5天在“法治池州”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预约登记。遇有特殊情况及需要,企业家可随时提出约见需求,商定约见时间。
(四)接待地点:池州市司法局4楼会议室(百牙中路1号)。
(五)接待人次:每次接待一般不超过3批次。
第六条 按照“一口管理、分类办理”原则,由局办公室牵头做好约见登记、受理、接待、交办、归档等工作。各科室各司其职,做好答复、办理等工作。
(一)登记:企业家可通过电话、来信等形式提出约见意向,办公室负责登记、联络。
(二)受理:办公室根据企业家预约登记的问题,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决定是否受理,并确定接待负责人、接待时间、参加科室等,同时通知企业家接待地点和接待时间。
(三)接待: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与企业家会谈,详细了解企业家反映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
(四)交办:针对企业家提出的问题,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将问题交由相应科室进行处理,处理情况需经分管领导把关并报主要领导审核。
(五)时限:承办科室一般应在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期,同时应告知企业家延期理由。
(六)回复:办理结果由科室按程序请分管领导审阅并经主要领导签批后,书面反馈企业家。
(七)归档:科室回复、办结结束后,相关材料交办公室存档。
第七条 各县(区)司法局参照执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具体问题由市司法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