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5977/202003-00018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成文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18:00 |
发文字号: | 池司通〔2020〕15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池州市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池州市司法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3385009 |
关于印发《池州市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池司通〔2020〕15号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各县区司法局,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池州市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池州市司法局
2020年3月30日
池州市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工作举措》的通知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皖司明电〔2020〕8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具体举措,是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群众和企业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对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在2018、2019年开展“减证便民”工作取得成效的基础上,2020年6月30日前,在政务服务领域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全市范围内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二、主要任务
本通知所指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本通知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一)借鉴试点经验。2019年,国务院组织在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四川、陕西、甘肃等13个省(市)和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等5个国务院部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探索,形成很多可复制、可推广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和规范。各地各部门要善于借鉴试点经验,加强调查研究,为开展此项工作开好头。要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学习借鉴浙江省台州市创建“无证明城市”实现便民利民和基层减负双赢等试点工作经验,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工作步骤、文书模板、制度规定、惩戒举措等进行充分借鉴吸收,在全市全面推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二)编制目录清单。积极深化2018年以来我省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成果,全面掌握现有的证明事项,做到底子清、数据准、情况明。要参照国家部委和试点单位做法,确定承诺事项范围,认真编制清单,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明确承诺内容。在能够实现信息共享核验的基础上,应当全部明确为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特别对办理量较大、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符合群众期待、社会风险总体可控的政务服务事项,凡涉及证明事项且能实现信息共享核验的,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工作流程。要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做到制度先行、流程规范。对开展告知承诺的各类证明事项,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要在对外服务场所和部门网站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要完善相关业务平台系统,统一添加告知承诺制模块,协同推进线上线下办理流程。
(四)联通数据资源。要打通信息壁垒,全力推进政务服务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归集、共享、开放,努力实现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无障碍、全时空联通共享。要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证明事项查询核验系统,形成上联国家、下联县区、部门联通的数据共享体系,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核验。对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的,要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信息核查办法,建立办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部门间、地区间信息协助调查机制,利用现有途径、现有条件,以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实现协助核查和人工核验。
(五)健全诚信机制。要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要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通过运用新媒体曝光、舆论施压惩戒、信用等级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多种手段探索失信惩戒的有效方式,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要将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与事中核查、事后监管有机结合,通过分批定期核查、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风险。
(六)把握实施条件。要准确理解把握政策实质,切实增强执行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除确定必须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外,要明确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由其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对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4月10日前)。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合理安排进度,精心组织实施,4月1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联络员信息表(附件3)报市司法局。
(二)公布目录清单(5月31日前)。根据省要求,省直有关部门4月30日前梳理完成本系统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市直相关单位要主动加强与省直主管部门对接工作,梳理形成本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附件4),并于5月12日前报市司法局审核。5月31日前,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审核结果统一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各地也要同步推进,5月31日前公布本地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三)协同有序推进(6月30日前)。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或法制工作机构要发挥牵头单位作用,统筹推进本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在推进本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加快职能转变,优化政务事项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进程,确保6月30日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在全市全面推广。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级今年将把全面推开“减证便民”工作,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列入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并纳入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2015-2020年)》落实情况全面督察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组织实施,特别是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中遇到的部门间信息共享、社会诚信体系完善等问题要大胆探索研究解决,切实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地见效。
(二)及时报送工作进展。各地各部门要在7月5日前将工作完成情况报市司法局,工作中的经验做法、遇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随时报送。
(三)积极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要善于发现、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培树典型,宣传推介,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良好局面。
联系人:包先锋,电话:3385009,邮箱:462967491@qq.com。
附件:1.市直有关单位名单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3.联络信息表
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模板)
附件1
市直有关单位名单
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扶贫开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人防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信访局
市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国家保密局、市总工会、市残联、市台办、市档案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红十字会
市税务局、市烟草专卖局、市气象局、市国家安全局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申请事项名称)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名:_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
证件类型: ______ 证件编号: ______
(二)行政机关
名称:_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_____ 行政机关(公章): _____
日期:_____ 日期:_____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3
联络信息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分管领导 |
牵头科室 |
牵头科室负责人 |
联络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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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办公号码 |
手机号码 |
姓名 |
办公号码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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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市司法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模板)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索要单位 |
备注 |
1 |
兼职律师执业审核 |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十二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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