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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8000032805977/202007-0003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成文日期: 2020-07-30 发布日期: 2020-07-30 17:56
发文字号: 池司通〔2020〕30 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池州市司法局 政策咨询电话:

 

关于印发《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池司通〔202030

 

各县区司法局

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制度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印发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管理制度试行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请与市局律师工作科联系。

 

附: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管理制度

 

池州市司法局   

2020730日  


附件1

 



附件2

 

基层法律服务诚信公开制度

 

守法诚信是基层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诚信教育,传播诚信理念,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考试考核制度。每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年检注册前应接受或参加4课时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培训。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应克服欺、假、哄、骗等不正当竞争意识,树立以质量、诚信、服务求生存的思想观念克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意识,树立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并重的思想观念。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过程中应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爱岗敬业,规范服务加强修养,作风优良依法维权,热情尽责;廉洁自律,同业互助。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案过程中应做到:调查取证时依法执业证件等合法手续参加案件审理时举止端庄、言行文明;遵守开庭时间和法庭纪律不私自或假借司法机关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和财物等;不以不符合法工身份的名义办案不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接受委托后,积极办理案件,不办违法、违纪案,不办虚假案,不办人情案。

六、基层法律服务所实行公示公开制度。《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正本)、《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悬挂于执业场所醒目位置,各项《规章制度》、执业人员应上墙公开、公示。

七、基层法律服务所实行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组织集体讨论。

基层法律服务所实行统一收案、收费制度。所有代理案件,由当事人统一到所内交费、开票,进行登记,办理委托手续,严禁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收费。

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委托代理手续。当事人应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委托手续,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基层法律服务所公函。代理合同、函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专人保管。

十、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当事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及社会的监督。虚心接受批评和意见,并及时改正。


附件3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工作职责

 

一、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和组织开展业工作。组织制定本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检查落实。

二、组织建立完善所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三、组织开展政治、业务学习,提全体人员政治业务素质。

组织召开所务会议,并及时汇报相关工作。离所三天以上,应指定临时负责人并向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五、组织开展重大疑难案件讨论。

组织本所完成公益法律服务。

七、组织完成上级交办工作任务。

八、其他应由主任履行的职责。


附件4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请示报告制度

 

一、报告事项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以及市、县(区)主要领导工作批示或批办案件。

(二)承办在市、县(区)范围内有影响的群体性纠纷案件以及重大事故类、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
    (三)代理企业兼并、转制、破产类案件;涉及征地、拆迁补偿类案件;其它疑难复杂案件。

二、报告程序

(四)发生应请示报告事项,24小时内上报主管司法局并同步报告所在乡政党委政府,3日内书面报送主管司法局并层报市局律师工作科备案。

(五)重大紧急事项,同步报送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三、具体要求

(六)特别重大的疑难复杂案件要分级别予以专报。

(七)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要加强对重大疑难案件受理、呈报、集体研究、跟踪督办、效果检查等组织领导;必要时,可以提请主管局组织相关部门参加研讨会商。

(八)承办人不按照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规定请示报告、自行处置或未经批准擅自披露案情、公开发表意见,造成不良后果,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5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一、下列案件应当提交集体研究讨论:

1)案件任何一方为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2)可能出现矛盾激化、群体上访的案件;(3

3)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经济案件;

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民事)案件;

5)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案件;

6)其他在市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7)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案件;

8)市、县(区)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案件;

9)承办人认为需要研讨的其他案件。

二、准备提交集体讨论案件,承办人应提前做好主要证据及案件情况说明准备,提出需要讨论的问题,阐述办案观点和依据。

三、承办人应充分参考集体讨论意见,告知当事人意见共同作出案件代理思路、方案。
附件6

 

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登记制度

 

1、基层法律服务所实行统一收案、收费登记制度。

2、基层法律服务所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代理期限、收费数额等内容。

3、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案件进行利益冲突审查,统一指派承办人办理,书面告知案件风险。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及时与受托人签订授权委托等手续。

4、基层法律服务案件要求全员全案全流程应用,做到案件系统登记、办理、结案、归档与纸质卷宗同步。

5、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取当事人费用,并出具正式发票。承办人不得私自收案、收费,不得索取委托人其他费用、财物。收费发票复印件应附卷内存档备查。

6、基层法律服务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案件收费标准。禁止违反风险代理收费规定办理案件。


附件7

 

基层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1、基层法律服务所实行案件统一收费管理,统一开具税务部门印制正规发票,一案一票,禁止使用收费收据和白条。

2、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明确会计、出纳等财务人员设置。科学设置财务项目,每年提取事业发展、社会保障、执业风险基金不低于业务收入5%比例,累计达50万可不再提取。

3、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4、严格财务审批手续,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5、实行财务公开,按期编制各类财务报表,接受主管部门和合伙人监督。


附件8

 

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担任法律顾问;

(二)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五)解答法律咨询;

(六)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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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30 17:56 信息来源:池州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