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5977/202007-0003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成文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17:56 |
发文字号: | 池司通〔2020〕30 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池州市司法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关于印发《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池司通〔2020〕30 号
各县区司法局:
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制度,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印发《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管理制度》(试行)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请与市局律师工作科联系。
附: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管理制度
池州市司法局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
附件2
基层法律服务诚信公开制度
守法诚信是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诚信教育,传播诚信理念,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考试考核制度。每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年检注册前应接受或参加4课时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培训。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应克服欺、假、哄、骗等不正当竞争意识,树立以质量、诚信、服务求生存的思想观念;克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意识,树立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并重的思想观念。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过程中应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爱岗敬业,规范服务;加强修养,作风优良;依法维权,热情尽责;廉洁自律,同业互助。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案过程中应做到:调查取证时依法出具执业证件等合法手续;参加案件审理时举止端庄、言行文明;遵守开庭时间和法庭纪律;不私自或假借司法机关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和财物等;不以不符合法工身份的名义办案;不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接受委托后,积极办理案件,不办违法、违纪案,不办虚假案,不办人情案。
六、基层法律服务所实行公示公开制度。《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正本)、《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悬挂于执业场所醒目位置,各项《规章制度》、执业人员应上墙公开、公示。
七、基层法律服务所实行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组织集体讨论。
八、基层法律服务所实行统一收案、收费制度。所有代理案件,由当事人统一到所内交费、开票,进行登记,办理委托手续,严禁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收费。
九、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委托代理手续。当事人应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委托手续,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基层法律服务所公函。代理合同、公函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专人保管。
十、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当事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及社会的监督。虚心接受批评和意见,并及时改正。
附件3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工作职责
一、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和组织开展业务工作。组织制定本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检查落实。
二、组织建立、完善所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三、组织开展政治、业务学习,提升全体人员政治业务素质。
四、组织召开所务会议,并及时汇报相关工作。离所三天以上,应指定临时负责人并向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五、组织开展重大疑难案件讨论。
六、组织本所完成公益法律服务。
七、组织完成上级交办工作任务。
八、其他应由主任履行的职责。
附件4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请示报告制度
一、报告事项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以及市、县(区)主要领导工作批示或批办案件。
(二)承办在市、县(区)范围内有影响的群体性纠纷案件以及重大事故类、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
(三)代理企业兼并、转制、破产类案件;涉及征地、拆迁补偿类案件;其它疑难复杂案件。
二、报告程序
(四)发生应请示报告事项,24小时内上报主管司法局并同步报告所在乡政党委政府,3日内书面报送主管司法局并层报市局律师工作科备案。
(五)重大紧急事项,同步报送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三、具体要求
(六)特别重大的疑难复杂案件要分级别予以专报。
(七)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要加强对重大疑难案件受理、呈报、集体研究、跟踪督办、效果检查等组织领导;必要时,可以提请主管局组织相关部门参加研讨会商。
(八)承办人不按照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规定请示报告、自行处置或未经批准擅自披露案情、公开发表意见,造成不良后果,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5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一、下列案件应当提交集体研究讨论:
(1)案件任何一方为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2)可能出现矛盾激化、群体上访的案件;(3)
(3)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经济案件;
(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民事)案件;
(5)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案件;
(6)其他在市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7)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案件;
(8)市、县(区)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案件;
(9)承办人认为需要研讨的其他案件。
二、准备提交集体讨论案件,承办人应提前做好主要证据及案件情况说明准备,提出需要讨论的问题,阐述办案观点和依据。
三、承办人应充分参考集体讨论意见,告知当事人意见共同作出案件代理思路、方案。
附件6
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登记制度
1、基层法律服务所实行统一收案、收费登记制度。
2、基层法律服务所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代理期限、收费数额等内容。
3、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案件进行利益冲突审查,统一指派承办人办理,书面告知案件风险。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及时与受托人签订授权委托等手续。
4、基层法律服务案件要求全员全案全流程应用,做到案件系统登记、办理、结案、归档与纸质卷宗同步。
5、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取当事人费用,并出具正式发票。承办人不得私自收案、收费,不得索取委托人其他费用、财物。收费发票复印件应附卷内存档备查。
6、基层法律服务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案件收费标准。禁止违反风险代理收费规定办理案件。
附件7
基层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1、基层法律服务所实行案件统一收费管理,统一开具税务部门印制正规发票,一案一票,禁止使用收费收据和白条。
2、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明确会计、出纳等财务人员设置。科学设置财务项目,每年提取事业发展、社会保障、执业风险基金不低于业务收入5%比例,累计达50万可不再提取。
3、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4、严格财务审批手续,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5、实行财务公开,按期编制各类财务报表,接受主管部门和合伙人监督。
附件8
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担任法律顾问;
(二)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五)解答法律咨询;
(六)代写法律事务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