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5977/201309-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司法 |
成文日期: | 2013-09-27 | 发布日期: | 2013-09-28 13:03 |
发文字号: | 池司通〔2013〕72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关于认真执行《安徽省物价局 司法厅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池州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3385012 |
关于认真执行《安徽省物价局 司法厅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池司通(2013)72号
各县司法局,市九华公证处:
现将《安徽省物价局 司法厅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收费标准的通知》予以印发,请严格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行业管理,督促指导公证机构和全体公证人员学习,从惠及百姓的高度认识降低部分公证收费标准的意义,确保新收费标准在我市及时得到贯彻落实。
二、各公证处应于10月1日前在办证大厅和收费场所公示降低的收费标准,有条件的公证处可通过新闻媒体或互联网站发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尽快办理变更收费手续,亮证收费。
三、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市局将依《公 证法》规定,予以警告、罚款、停止执业3至6个月的处罚, 并根据有关规定,对主管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管理人员 问责。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于10月20日前通过内网邮箱报送 至市局公证管理科。
附:安徽省物价局 司法厅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池州市司法局
201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