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5977/201202-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司法 |
成文日期: | 2012-02-02 | 发布日期: | 2012-02-03 13:00 |
发文字号: | 池司通〔2012〕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关于建立公证员执业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池州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3385012 |
关于建立公证员执业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池司通〔2012〕4号
各县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证质量建设,增强公证员执业风险意识,根据《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公证机构财务管理和规范收入分配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公证机构建立公证员执业保证金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证机构应设立专门个人账户,对公证员缴纳的执业保证金进行保管使用。公证员以实名开设个人账户,保证金由公证处财务室统一缴存,密码和存折由财务室统一设置和保管。
二、自2012年起,市九华公证处执二公证员每人每年缴纳执业保证金不少于1万元,累计至3万元不再缴纳,县域公证机构执业公证员每人每年缴纳执业保证金不 于5000元,累计至1.5万元不再缴纳。发生执业过错责任赔仁并实际偿付后,应及时足额补充。公证员离任2年后未发生赔付事宜,保证金予以退还。
三、执业保证金专项用于偿付公证员承担的赔偿费用、罚款等,不得挪作他用。
四、各公证处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公证员执业保证金实施办法,于二月底前报市局。
五、各主管局应督促公证机构建立和实施公证员执业保证金制度,确保公证员执业保证金制度执行到位。
2012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