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5977/201809-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司法 |
成文日期: | 2018-09-04 | 发布日期: | 2018-09-04 17:01 |
发文字号: | 池司发﹝2018﹞7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池州市司法局关于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布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池州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3385012 |
关于印发《池州市司法局关于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布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池司发〔2018〕7号
各县区司法局,开发区分局:
《池州市司法局关于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布局的指导意见》已经9月3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司法局
2018年9月4日
为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合理规划和配置鉴定资源,科学有序发展司法鉴定机构,根据《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鉴定资源,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强化监督管理,维护司法公正,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和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为建设“三优”池州作出贡献。
1.总量控制、有序发展。在规范现有鉴定机构的基础上,坚持总量控制,审慎、稳妥、有序地发展鉴定机构,防止机构过多过滥引发低水平恶性竞争和无序发展。
2.优化结构、合理布局。根据本地经济特点、人才状况和人口分布,有重点地发展符合当地实际需要的鉴定机构和业务类别,基本满足当地鉴定需求。
3.整合资源、做大做强。坚持优胜劣汰,鼓励和引导现有鉴定机构通过加大投入、引进人才等方式做大、做强,提升我市司法鉴定行业的整体水平。
4.严格条件、规范准入。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意见》和《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审核、登记鉴定机构。
(一)原则上主城区内法医类定构不超过四家,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不超过二家(含文书、痕迹鉴定),不再设立单一执业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本地区现有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整合,引导其做大做精做强。除技术力量雄厚、科研能力强的大型医院、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设立的综合性鉴定机构以及社会急需、填补本地空白的鉴定机构外,不再设立新的鉴定机构。主城区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原则上不再办理初审上报。
(二)适度发展县域司法鉴定机构,特别是尚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县,条件具备时可按相关规定初审上报。
(三)设立特殊业务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由省厅统筹规划。
(四)原则上执行省司法厅要求不再审核登记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
(一)切实加强领导。市司法局成立司法鉴定机构合理布局领导小组,统筹规划,科学谋划,为合理布局全市司法鉴定机构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认真组织实施。市司法局结合司法鉴定机构的年度考核情况对现有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机构,按照管理程序予以注销或撤销。对于规模较小、业务量不大、鉴定质量不高且不愿调整合并的机构,应劝其停止执业。调整工作坚持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步推进,分类实施,力争建立能够满足池州司法鉴定需求的鉴定机构。
(三)严格准入条件。按照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意见》要求,严格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严格贯彻落实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新设司法鉴定机构注册资金应当不低于80万元;每项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有5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对鉴定机构准入等级,申请人必须有自有必备、符合使用要求的仪器设备,自有开展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鼓励、引导综合性大中型鉴定机构准入等级初审。
本意见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司法部和省司法厅的相关规定适时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