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5977/201912-00063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司法 |
成文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15:19 |
发文字号: | 池司通〔2019〕3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关于律师调解适用司法确认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池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3385025 |
关于印发《关于律师调解适用司法确认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池司通〔2019〕38号
各县(区)人民法院、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公法服务中心:
为规范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池州市司法局、池州仲裁委共同制定了《关于律师调解适用司法确认程序的规定(试行)》,现将该规定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池州市司法局 池州仲裁委员会
2019年11月28日
关于律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
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了规范经律师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10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律师调解适用司法确认程序的规定(试用)的通知》(皖高法〔2018〕136号)等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根据《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代理人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提出。
第三条 两个以上律师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其中一个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当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交。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民特”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审查相关情况时,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向调解组织核实有关情况。
第九条 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裁定准许。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补充陈述、补充证明材料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
第十条 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
(五)内容不明确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办理律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