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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于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今年7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领域首部专门性法律正式出台,填补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缺乏统领性主干法律依据的空白,在完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体系的进程中迈出关键性一步,对于推进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法治化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充分体现了保障人权、宽严相济、科学矫正、社会参与、修复融入的现代刑罚执行精神。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有利于其更好地服务社会、回归社会。 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主要有四类人: 1、罪行危害小,人身危险性较小,被判处管制的罪犯; 2、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被宣告缓刑的罪犯;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被裁定假释的罪犯; 4、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二、《社区矫正法》立法背景和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完善刑罚执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社区矫正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16年来,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431万人,累计解除矫正361万人,目前在册社区矫正对象70万人。(2005年12月,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安徽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2006年7月,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全面实施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人均执行成本只有监狱的1/10,社区矫正工作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执行机构等基础性问题,社区矫正作为刑事执行制度,其执行层面的问题亟需在专门法律中予以规定。《社区矫正法》审议并获得全票通过,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领域首部专门性法律正式出台,填补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缺乏统领性主干法律依据的空白,在完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体系的进程中迈出关键性一步,对于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法治化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充分体现了保障人权、宽严相济、科学矫正、社会参与、修复融入的现代刑罚执行精神。 三、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介绍
2005年12月,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安徽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2006年7月,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全面实施社区矫正。201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实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指引,社区矫正执法主体由公安机关正式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多年以来,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从零起步,从粗放到规范,从程序到内容都得到了较全面、深入的发展。全市社区矫正对象没有因社区矫正措施不力、工作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率低于千分之二的全国平均水平,有效维护了地区社会安全稳定。 近年来,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在省司法厅正确指导和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守住“底线思维”,围绕把社区矫正对象改造成守法公民这一中心任务,不断探索创新社区矫正教育方式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教育矫正效果。我市社区矫正对象保持在1000上下,最初136人,最高峰时达到1060人,随着监狱罪犯假释比例提高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执行预计将会造成社区矫正对象数量持续增长,监管压力也会随之增加。开展手机查找732人,电子腕带定位82人,无脱管、漏管及重新违法犯罪。无一人感染新冠肺炎。未发生严重刑事案件和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社区矫正持续保持安全稳定。
坚持政治引领构建“1334”社区矫正工作新格局。市县区成立政治引领工作领导小组,参观“池州好人馆”开展道德教育,开展“我和我的祖国”、“缅怀革命先烈 感恩幸福生活”主题教育活动,规范社区矫正对象言行举止、道德情操、处世之道,引导社区矫正对象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宗教观、价值观,修身齐家。 强化监管手段,构建智能体系,严格执法执纪。进一步落实“二级包案”制度,压实工作责任,实现重点社区矫正对象常态监管全覆盖。对重点社区矫正对象的的手机、电子手腕双电子定位监管应用,构建智能化监管工作体系。积极联合本地区检察院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进一步开展刑罚执行一体化,提升教育矫正效果。强化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监狱等司法部门的沟通联系,全面落实民警挂职延伸帮教;在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和省蜀山监狱建立社区矫正对象体验警示教育基地。组织重点社区矫正对象进监接受警示教育,确保刑罚执行全面贯彻落实。 四、即将实施的新法有哪些亮点 亮点一:注重社会关系修复和社区矫正对象融入社会 犯罪行为侵害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其主要目的不在于对犯罪人施加报应性惩罚,而是致力于对受损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修复,恢复和谐融洽的社会关系以及重塑社区矫正对象健全的人格。因此,《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社区矫正对象通过参加社区服务、公益劳动修复包括被害人(社区)在内的各方面的社会关系,获得宽宥、谅解和接纳,减少“标签化”和社会排斥,营造良好的回归环境才能实现“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立法目的。 亮点二:确立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两大核心任务 《社区矫正法》第三条将教育矫正与帮困扶助两项任务合并,统一为“教育帮扶”,以“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作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方针。监督管理强调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措施属性,通过外在强制力要求矫正对象遵守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而教育帮扶旨在利用多种形式,对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激发其内在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消除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 亮点三:鼓励和引导多元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对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各方主体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鼓励和引导多元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在第四十条授权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等方式,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辅导、社会关系改善等专业化帮扶。 亮点四:充分保障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的合法权益 《社区矫正法》总则第四条强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在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社区矫正机构须严格保密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位置信息和个人隐私。 亮点五: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社区矫正法》第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委员会”作为一个新的组织机构系首次出现在法律文件中,社区矫正委员会的负责人一般由地方党政领导担任。社区矫正工作涉及诸多部门,事务繁杂,设立这样一个专门的高规格组织机构,旨在建立起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亮点六: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与推动信息共享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智慧矫正”以及建设信息共享应用服务平台是各地在社区矫正实践中的创新经验,《社区矫正法》把这些成功做法提升为制度成果,将“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等内容写入总则第五条,还就信息化核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等作出了专门规定,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亮点七:矫正对象分类管理与矫正方案个别化实施 犯罪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行为以及造成的危害结果各有差异,教育矫治需求的差异性体现了特殊预防所蕴含的刑罚个别化逻辑,要求处遇措施的程度及性质需根据矫正对象区别对待、类型化处理。在分类处遇的基础上,制定个别化、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并根据矫正效果动态调整,才能保证处遇措施的有效性。《社区矫正法》在总则第三条确立了分类管理与个别化矫正原则,并在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两章的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亮点八: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专章 《社区矫正法》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情况设立专章予以特别规定,要求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与成年人分别进行,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予以特殊保护,如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保障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完成义务教育以及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 亮点九:明确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的职责 社区矫正工作在《社区矫正法》出台之前长期是司法行政机关单打独斗,与公检法等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存在诸多问题,带来了很多的麻烦。《社区矫正法》将各个单位的职责确定下来能极大提升工作效率,预防脱漏管。如将脱管协助查找,被裁定、决定收监的矫正对象逃跑追捕明确由公安部门负责。 同时,立法还凸显了外延更加广泛的刑事执行,不仅包括管制刑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刑罚执行,而且还包括短期监禁刑罚替刑措施的缓刑所附条件的考察执行和长期监禁刑罚变更执行场所的假释所附条件的监督执行。同时还可囊括随着社区建设的发展、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升和刑罚体系的不断完善、刑事司法改革的深化,有可能出现的社区服务刑和中间刑罚的适用,甚至还包括未决犯和刑释人员尤其是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少年的非监禁的社区性矫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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