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5977/201811-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司法 / 社团管理 |
| 成文日期: | 2018-11-04 | 发布日期: | 2018-11-05 13:28 |
| 发文字号: | 池司发﹝201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池州市司法局 池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池州市财政局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公证体制机制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池州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3385012 |
池州市司法局 池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池州市财政局 池州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公证体制机制创新工作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池司发〔2018〕9号
各县司法局、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公证体制机制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司法局 池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池州市财政局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14日
为认真贯彻《司法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司发〔2017〕8号)、《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入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司发〔2017〕59号)两个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公证体制机制创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对公证服务的新要求,进一步深化公证机构在体制机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改革,拓展和规范公证服务,促进公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公证工作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坚持依法改革。坚持《公证法》对公证机构的基本定位和国务院2000年批准确立的公证机构事业体制改革方向,按照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健全公证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坚持创新发展。把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作为推进公证工作改革的发力点,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增强公证机构发展活力,提高公证服务水平,健全公证服务体系。
——坚持分类指导。根据公证工作实际和公证机构体制现状,按照改革总体设计制定具体方案,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稳慎推进,不搞“一刀切”。
——坚持统筹兼顾。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完善公证机构改革配套政策,创新优化事业体制公证机构体制机制,稳妥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
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编制管理、人事管理、收入分配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和优化;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扶持公证机构发展的配套政策逐步建立健全,公证事业发展的制度和政策环境日益优化,公证机构人员积极性进一步调动,发展活力进一步增强,公证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
(一)科学合理划分公证机构类别,创新管理制度。按照中央、省有关文件要求,明确公证机构类别,结合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机构改革,规范公证机构管理。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划入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法人的属性。建立健全符合公证行业发展需求的编制管理制度,对划入公益二类的公证机构实行备案制。深化公证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保障其依法决策,独立自主办理业务并承担责任。公证机构主任、副主任应从执业公证员中选任。落实主任负责制,明确公证机构的用人自主权,公证员和其他辅助人员由公证机构根据业务需要自主聘用。聘任的公证处主任,可以担任公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机构编制、人社部门在实行备案制、聘任(用)制人员准入条件和待遇等方面帮助落实具体政策,进一步释放人才活力,畅通公证机构用人机制,努力解决公证机构用人机制不活、证多人少问题。
(二)完善绩效工资奖励分配机制。建立健全符合公证机构公益属性和社会功能,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要求的公证机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公证机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可自主进行分配。实行灵活多样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对于业务发展好、绩效考核优秀的公证机构,可以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予以适当倾斜。
(三)加强财务监管。完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证机构法人财产制度、科学合理的公证机构运营成本及利润的核算制度。落实公证机构自主管理权,确保公证机构财务自主权和财产不被无偿调用。具备条件的公证机构实行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改革中,要认真做好公证机构的清产核资,依法依规做好产权登记、资产移交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原则上正在使用的资产继续划归改制后的公证机构使用。改制前公证机构的债权债务由承继的公证机构负责,并接受同级财政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一)明确工作责任。司法行政、机构编制管理、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有效提供支持和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作为推进体制改革机制创新的第一责任人,按照时间节点,落实工作责任,不断总结经验,创新完善措施,确保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任务。
(二)加强工作协调。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主动与机构编制、财政、人社部门沟通协调,积极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研究落实涉及编制管理、人员聘用、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建立健全符合公证行业发展需求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人社、财政部门要及时核定公证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健全完善公证机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继续做好公证从业人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障工作,加强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经费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管。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公证质量监管,依法落实公证机构自主管理权,协助做好资产处置工作。
(三)加强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公证员队伍建设,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积极吸纳具备条件人员充实公证机构,全面提高公证队伍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稳妥推进改革。各地要结合本地公证工作实际,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本地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机制创新,确保公证机构业务不断、队伍不乱、人心不散。加强公证机构的资产、档案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