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5977/201803-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司法 |
| 成文日期: | 2018-03-07 | 发布日期: | 2018-03-26 16:25 |
| 发文字号: | 池司发﹝2018﹞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池州市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池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3385025 |
关于印发《池州市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池司通〔2018〕8号
各县(区)司法局、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九华山风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江南产业集中区、贵池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
现将《池州市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池州市司法局 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3月7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池州市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涉法城市管理执法中的积极作用,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和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试行)》。
第二条 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指律师受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委托,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咨询,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涉法工作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 池州市司法局与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市司法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律师参与涉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池州市法局和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同召集,组成人员和内容、议程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分析、研究、部署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二)听取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三)对重大复杂疑难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进行讨论,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四)检查和总结有关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情况,对工作优秀、成绩突出的提出表彰建议,对履行职责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及时提请解除服务协议;
(五)协调处理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安排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的工作时间,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二)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的相关工作,派员参加律师接待行政相对人工作的全过程,并负责做好相关材料的整理和归档;
(三)为律师提供参与城市管理执法所需要的有关政策文件,对参与城市管理执法的律师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四)向律师提供客观、全面、准确的案件资料和背景说明。根据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流、疏导、处理相关事项;
(五)需要律师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参加协调会、听证会的事项,应提前7日向律师提供相关资料,保证律师及时、客观、公正、准确地提供法律服务;
(六)加强工作经费保障,及时拨付律师服务相关费用。
第六条 司法局在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中的职责:
(一)组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律师服务团”,为城市管理部门购买法律服务提供建议人选;
(二)加强对律师服务团的管理,积极协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开展对重大复杂疑难涉法事项进行法律论证;
(三)加强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监督;
(四)加强服务律师工作指导、培训、评估工作,不断提高服务律师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 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执业满三年;
(二)具备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有志于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四)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具有奉献精神。
第八条 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为行政相对人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二)引导行政相对人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依法解决城市管理执法中的涉法事项;
(三)接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委托,提出涉法个案的法律意见,参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建议;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复议行政案件和重大突发案件提供法律服务,代理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的诉讼;
(五)开展普法教育,协助做好城市管理法治宣传和普法活动,协助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
(六)约定的其它工作职责。
第九条 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方式:
(一)定期在接待室参与城市管理执法接待工作;
(二)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要求,就涉法个案参与信访接待;
(三)参与听证会、协调会、讨论会;
(四)设立律师咨询电话,就涉法事项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电话咨询;
(五)约定的其它方式。
第十条 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按时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定的地点接待行政相对人;
(二)按规定公示律师事务所名称和律师姓名,接受群众监督;
(三)热情面对行政相对人,耐心倾听他们的陈述;
(四)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作风严谨,清正廉洁,维护法律尊严;
(五)在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接触到的案件和党政机关涉密事项,应当保密;
(六)要准确、全面、依法解答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相关问题,不得随意对行政相对人反映的问题作出结论性答复;
(七)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咨询,在接待过程中,不得接受行政相对人的委托代理。
第十一条 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专项经费,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决。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