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5977/201907-0000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司法 |
| 成文日期: | 2019-06-28 | 发布日期: | 2019-07-10 16:05 |
| 发文字号: | 池司通﹝2019﹞25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商联、市司法局印发《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池州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3385008 |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商联、市司法局印发《关于推进商会
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池司通〔2019〕25号
各县(区)人民法院、工商联、司法局,开发区司法分局:
现将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商联、市司法局联合出台的《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池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池州市司法局
2019年6月28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工商联所属商会组织优势和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推进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全国工商联,司法部《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以及省高级法院、省工商联、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营商环境提升年”决策部署,市工商联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建立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实施营商环境法律服务行动。商会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延伸拓展,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是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的重要实践,对于推进促进商会调解规范化、法治化发展,为非公有制企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工商联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及时有效化解各类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矛盾纠纷,为民营企业提供基础性公益性纠纷解决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二、建立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准确把握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任务要求
县、区工商联和司法行政机关协作配合,组织依法设立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商会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或联络站,调解工作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调解涉及商会会员的各类民间纠纷,包括商会会员之间的纠纷,会员企业与职工之间的纠纷,会员与生产经营关联方之间的纠纷,会员与其他单位或人员之间的纠纷,以及其他适合人民调解的民间纠纷。市工商联7月上旬要召开动员会,7月底前要选好配齐专兼职调解员队伍,落实工作场所,并向本地司法机关备案,8月底前要成立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县区工商联8月底前要召开动员会,9月底前选好配齐专兼职调解员队伍,落实工作场所,并向本地司法机关备案,10月底前要成立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构成主干网络。有条件的乡镇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开展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商会人民调解组织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联系对接机制;发展商会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形成“商人纠纷商人解”工作机制,使商会人民调解成为化解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
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使用规范名称,名称包括“商会组织名称”加“人民调解委员会”。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施,悬挂规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和人民调解标识,公开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做到“五落实”(即组织、人员、经费、场所、制度落实)和“六统一”(即名称、印章、标识、徽章、程序、文书统一)。
三、强化商会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发展商会人民调解员队伍
商会人民调解员由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一般由商会负责人担任。委员经商会推选产生,要积极吸纳企业家、律师、仲裁员等担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聘请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注重从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商会中有行业影响有威望、具有法律政策素养、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企业经营者、商会法律顾问、工会代表、相关领域专家及社会人士中聘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律师、仲裁员的专业优势,积极吸纳律师、仲裁员担任人民调解员。
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人民法院、工商联将商会人民调解员纳入业务培训规划,组织岗前培训和定期轮训,通过现场观摩、案例研讨等形式,不断提高商会人民调解员综合素质。
商会人民调解组织要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统一使用司法部印发的调解格式文书,做到案卷资料齐全,装订整齐、规范。要设置纠纷受理调解登记簿,全面登记受理调解的纠纷并定期统计上报。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聘用、学习、培训、考评、奖惩等制度,加强对商会人民调解员的管理。要建立工作台账,将矛盾纠纷调解情况、组织队伍建设情况以及商会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及时报送本地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工商联。
四、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提高商会人民调解工作质量
人民法院要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商会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员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特邀调解员名册。加强与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对接工作,落实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通过设立驻人民法院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室等方式,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商会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纠纷。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在立案登记后委托商会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申请出具调解书或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制作民事调解书或裁定书。对调解不成的,依法及时审理裁判,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权。
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在会员企业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发现风险隐患及时化解。要传承自律、守法、和谐的商会文化,发挥商会组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和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和优势,采用充分说理、耐心疏导的调解方式,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 结事了。要坚持依法调解,注重运用商事调解规则、惯例, 不断增强商会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要通过开展商 会人民调解工作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民营企业依法合 规经营。要加强专家库建设,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参与行业 专业领域重大纠纷调解。
五、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商会组织要为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人民法院要将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纳入诉调对接平台建 设,推动商会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有机衔接,切实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发挥好司法保障作用。各级工商联要 切实履行商会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对商会的指导、引导和服务,主动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和反 映商会人民调解组织运行情况,在商会人民调解组织的设 立、调解员的选聘和培训、专家库的建立等方面给予支持。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对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职责,加强设立指导、人员培训、制度建设和业务规范, 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平台资源,发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法律援助、法治宣传等职能优势,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人民法院、工商联和司法行政机 关要密切协作,建立联系沟通机制,开展联合督导,积极争取当地综治统筹协调、民政等部门对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
商会组织要为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级工商联和司法行 政机关要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和省财政厅、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 障的意见》(财政法〔2013〕2116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 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池财政发〔2014〕238 号)要求,落实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 员补贴经费,完善“以案定补”工作机制。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要求,积极争取把商会人民调解作为社会管理性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鼓励社会各界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捐赠赞助,提供场地、人员等人财物支持。
要加强宣传表彰,大力宣传商会人民调解优势特点、经验成效和典型案例,表彰商会人民调解工作中涌现出的 先进典型,不断扩大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群众认知度和社会影响力,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商联、市司法局将建立商会人民调解工作进展情况月调度通报机制,并将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