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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80597/201704-00005 组配分类: 财政专项资金
发布机构: 池州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池州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文号:
成文日期: 2017-01-10 发布日期: 2017-01-10
废止日期:
池州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1-10 09:00 来源:池州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监督,保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的通知》(财政法[2015]166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事业、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资金。

第三条 法律援助经费包括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补助、依法接受的社会捐赠款和其他合法来源的经费等,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上依法对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四条 年度法律援助经费预算,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报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核定。

第五条 法律援助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 (二)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和社会组织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费用; (三)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来访接待、咨询、代书等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费用; (四)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业务资料费用; (五)办理法律援助业务应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补贴费用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的食宿、交通、文印、通讯、调查取证等费用,按照以下标准管理使用: (一)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服务,每案补贴600元; 2.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辩护服务,每案补贴800元; 3.刑事附带民事、申诉、死刑复核案件,每案补贴1000元; 4.为自诉人提供刑事代理服务,每案补贴1000元。 (二)民事、行政、劳动争议案件 1.民事、行政诉讼类案件每案补贴1000元; 2.民事、行政类案件未经过诉讼庭审程序调解结案的每件补贴800元; 3.劳动争议案件未经过仲裁程序调解结案的每件补贴800元。经过劳动仲裁开庭程序,每案补贴1000元。 (三)公证类案件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案件,每件补贴300元; 2.银行存款继承权公证案件,每件补贴300元; 3.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案件,每件补贴400元; 4.遗嘱公证案件,每件补贴400元。 (四)司法鉴定案件 1.伤残等级鉴定,每件500元; 2.后续医疗费鉴定,每件500元; 3.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护理、营养三期鉴定,每件500元; 4.其他司法鉴定援助案件,每件补贴不超过按正常收费标准的50%,最高不超过600元。 (五)其他案件 1.执行类案件,每案补贴800元; 2.听证类案件,每案补贴1000元; 3.国家赔偿类案件,每案补贴1000元; 4.再审、申诉类案件,每案补贴1000元; 5.调查取证类案件,每个取证事项补贴200元; 6.代书类案件,每案补贴300元; 7.对办理信访、疑难复杂等案件,经评审、批准每案在2000元以内发放补贴。 对办案实际成本支出超过2000元的,具体补助数额由承办人提出申请,并附具支出费用票据,经司法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七条  异地办案以承办人单位所在地为依据。犯罪嫌疑人羁押地、案件受理机构所在地(公安、检察、法院、劳动仲裁所在地等)、审判地及证据调取地有一地不在承办人单位所在县区、市、省内的,属跨县区、跨市、跨省办案。跨县区办案的,每案增补300元;跨省、省辖市办案的,每案增补500元。

第八条 咨询补贴标准 ⑴社会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参与中心服务窗口“12348”法律援助服务热线咨询值班,每天补助100元; ⑵社会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参与工作站值班咨询,每次补助100元; ⑶参加法律援助公益宣传活动,每次补助100元; ⑷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的其他法律咨询活动。

第九条 群体性案件,分段计算补贴发放。9件以内按每3件折算1件,不足部分折算1件。第10件至第99件按15件折合1件计算,不足部分折算1件。第100件以上按30件折合1件计算,最多不超过12件。

第十条 法律援助案件非因承办人原因终止且已提供实质性服务的,按下列标准发放补贴: (一)承办人已至公检法机关阅卷的(含刑、民),补贴400元。跨县区阅卷的,补贴500元;跨省、省辖市阅卷的,补贴600元; (二)承办人已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补贴300元。跨县区会见的,补贴500元;跨省、省辖市会见的,补贴600元; (三)承办人已阅卷且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补贴500元。跨县区阅卷且会见的,补贴600元;跨省、省辖市阅卷的,补贴800元; (四)承办人已开展调查取证的,补贴400元;案件已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补贴600元; (五)其他承办人已提供实质性服务的,由法律援助机构酌情发放。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及社会公职律师、基层工作站人员办理案件,办案所需食宿、交通、通讯、文印、调查取证等费用原则上在上述补助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个人不得享受补贴。办案中,无法提供完整费用支出票据凭证的,法律援助机构可在本办法规定案件补贴30%-60%标准范围内根据工作量核定,不再报销办案交通、住宿、伙食、通讯、文印、调查取证等费用。

第十二条 翻译费用标准 受援对象涉及少数民族、外国人等聘请翻译人员的费用,凭发票据实报销。受援对象涉及聋哑人聘请翻译人员的费用,由法律援助机构会同残联部门商定,可以纳入法律援助经费列支。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法援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向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结案卷宗材料,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后,领取补贴。

第十四条 补贴发放程序和方式 承办人将结案卷宗送交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初审合格后,填写《法律援助办案补贴领款凭单》,交司法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复核,报司法行政机关领导批准,通过银行转帐方式直接发放到办案个人。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审查、统一受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指派,法律援助机构不承担办案补贴费用。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办案补贴: (一)提交的结案卷宗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补正后仍不能符合规定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三)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 (四)因过失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五)向受援人及亲属索要财物的; (六)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违反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行为。

第十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法律援助机构负责补贴发放预审查,完善案件、咨询补贴发放登记制度。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法律援助经费,不得改变法律援助经费性质和用途。违反法律援助经费管理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池州市财政局、池州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级法律援助机构。各县区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可适当提高补贴发放标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原《池州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池财政法[2013]220号)不再适用。

                                                     2016年4月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