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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朱**
住所:安徽省******室
被申请人:九华山风景区交通警察大队
住所: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柯村新区
法定代表人:檀志宏,大队长
朱**不服九华山风景区交通警察大队于2025年6月1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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