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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5977/202505-00004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池州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关于对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5-30
废止日期:
关于对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5-05-30 15:06 来源:池州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市住建局:

现就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66号《关于建立物业服务纠纷诉前调解中心的建议》,提出以下协办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防和化解纠纷能力建设,培育化解纠纷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化解纠纷职责。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2016年1月5日,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行业性 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化解新型矛盾纠纷的迫切需要,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内容。并要求:要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广大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总结借鉴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关系、家事关系等领域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积极推动相关行业、专业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2023年9月27日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深入推进诉源治理,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覆盖县乡村组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推进形式多样的个人、特色调解工作室建设,探索创设更多契合需要的新型人民调解组织

根据以上规定,设立专门专业的物业纠纷调解组织,是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据的,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推动依法设立专门的物业纠纷调解组织,建议成立后的调解组织可派员轮驻或常驻综治中心,及时妥善化解物业纠纷,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池州市司法局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