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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池州市市级行政检查主体清单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管理,确保行政检查主体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市级行政检查主体及法制审核机构进行了审核确认,现将确认后的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公布的各行政检查主体应依法履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除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委托组织外,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三、行政检查主体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因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或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致使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按规定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须经法制审核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五、各县区行政检查主体清单由各地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附件:池州市市级行政检查主体信息登记表
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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