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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5977/202503-00001 组配分类: 政府法律顾问
发布机构: 池州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池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3-05
废止日期:
池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5-03-05 14:47 来源:池州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池州市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聘请若干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市政府法律顾问组(下称法律顾问组),法律顾问组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与法律顾问签订聘任合同,颁发聘书并公布。

政府法律顾问聘任期限一般为5年,与每届政府任期一致,可以连聘连任。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做好法律顾问的日常组织联络工作,安排办理涉法事务,综合、研究处理政府法律顾问组的意见和建议,召开会议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为法律顾问组及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素质过硬;

(二)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在所从事的律师、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成就显著,具有较高的专业影响力;

(四)热心服务社会公共事务;

(五)有充裕的时间精力履行职责。

第六条  法律顾问组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承担下列工作:

(一)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

(二)对市政府在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三)协助草拟、审核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四)接受市政府委托,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五)对本市制定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提供咨询、审查意见,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

(六)应邀参与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并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参与研究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八)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时,享有下

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或列席市政府及市政府所属部门的有关会议;

(二)阅读、摘录、复制市政府有关公开文件和公共信息资料;

(三)优先了解本市有关行政事务的信息、材料。

第八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需要到相关部门和单位调查了解情况的,应当出示市政府法制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市政府颁发的顾问聘书和律师执业证书。

第九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按时参加相关会议,及时完成市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对本人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保密规定;

(二)在市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活动中接受当事人的请托,办理与市政府有直接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三)以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市政府交办的事务或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四)利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对外宣传、招揽业务;

(六)其他有损市政府合法权益和形象的行为。

第十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在承办市政府法律事务工作中,认为自己与市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纪律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泄漏因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四)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市政府利益的。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电请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经市政府同意后发生效力。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报酬,根据市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规定支付。法律顾问组工作经费,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十四条  本规则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9月9日发布的《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的通知》(池政办秘〔2005〕1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