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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徐**
住所:池州市**县**镇**村
被申请人: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所:池州市平天湖风景区青莲路
法定代表人:尹孙佳
徐**不服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4年7月23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池公(交)行罚决字〔2024〕341700******0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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