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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5977/202411-00003 组配分类: 复议应诉
发布机构: 池州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名称: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池行复〔2024〕137号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11-08 发布日期: 2024-11-08
废止日期: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池行复〔2024〕137号
发布时间:2024-11-08 08:48 来源:池州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陈**

住所:**省**市**街道

被申请人: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九华山大道520号

法定代表人:周纳新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于202410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2024年10月25日本机关向申请人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投诉相关证据材料。2024年10月31日申请人通过邮寄补充一份《举报信(履职申请)》,举报信内容:“申请人于购物超市购买被举报人池州市**公司生产的三款果冻,发现该三款食品条形码均未按规定通报,不符合《商品条形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要求你机关立案调查,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的规定,申请人补充的证据是举报信,举报信内容也未涉及投诉内容,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2024114

 

 

联系电话:0566-3385031

联系地址:池州市贵池区百牙中路1号池州市司法局1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