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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
住所:**省**市**街道
被申请人: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九华山大道520号
法定代表人:周纳新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2024年10月25日本机关向申请人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投诉相关证据材料。2024年10月31日申请人通过邮寄补充一份《举报信(履职申请)》,举报信内容:“申请人于购物超市购买被举报人池州市**公司生产的三款果冻,发现该三款食品条形码均未按规定通报,不符合《商品条形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要求你机关立案调查,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的规定,申请人补充的证据是举报信,举报信内容也未涉及投诉内容,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2024年11月4日
联系电话:0566-3385031
联系地址:池州市贵池区百牙中路1号池州市司法局1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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