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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9日,市政府出台《池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新《程序规定》”)。根据“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现由市司法局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要求由市司法局牵头拟订修订稿,对照《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2019年修订的《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八个配套制度(以下简称“原《程序规定》”)予以再次修订,形成新《程序规定》。
二、修订依据
新《程序规定》的制定依据主要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713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783号);《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300号)。
三、起草过程
新《程序规定》起草大致分为四个阶段。一是起草初稿。根据市政府领导要求,认真研究相关文件,7月16日拟订形成新《程序规定(初稿)》。二是征求意见。7月17日至8月16日,在市政府和市司法局网站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7月30日书面征求各地各部门和5位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共收到36份意见反馈,意见大部分予以采纳。三是修改完善。根据反馈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新《程序规定(送审稿)》。四是审议印发。8月19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9月30日,通过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新《程序规定》于2024年10月9日印发。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依法决策的要求和部署,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把党的领导贯穿于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和各方面,履行决策法定程序,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坚持合法性审查,防控决策风险,提高决策质效。
五、主要内容
新《程序规定》共十一章四十二条,主要包括4个部分: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遵循的原则和监督考核等内容。
(二)第二章至第九章,明确规定了从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到决策执行与调整的各流程,要求严格依法履行决策程序。
(三)第十章责任追究,明确规定了责任追究的范围,同时对免除责任追究的情形予以明确。
(四)第十一章附则,明确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部门、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对于新《程序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新旧政策差异
相较于原《程序规定》,新《程序规定》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序号
原《程序规定》
新《程序规定》
修订理由
1
标题《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八个配套制度》
标题《池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根据《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300号),进一步规范落实依法决策,本程序规定适用于全市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
2
八个配套制度的具体内容
将原配套制度调整吸收为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和第十章的内容
根据《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300号)的体例,将配套制度调整为章节体例。
3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根据《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300号)规定,增加了党的全面领导。
4
无规定
新增第五条 决策机关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机关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结合我市实际,增加一条职责分工。
5
《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第八条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为单数,一般不少于3人;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有5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论证。在选择专家时,应注意结构合理,具有代表性。
第十六条 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应当邀请5名以上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代表参与,对特别复杂的事项,邀请的专家人数或者专业机构代表一般不少于9人,并提前7日提供相关材料。
根据《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300号)第二十二条,将原规定的3人以上修改为5人以上,不少于7人修改为不少于9人,进一步规范专家论证的程序。
6
增加一章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新增条款为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依据《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300号)第六章的规定,增加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7
《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根据《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30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集体讨论决策的方式仅有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两种。
七、关键词诠释
新《程序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决定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四)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新《程序规定》。
八、创新举措
新《程序规定》在适用范围上由规范市本级行政机关调整为规范全市行政机关。在体例上由《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八个配套制度调整为《池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一个文件。
九、下一步工作考虑
严格执行新《程序规定》规定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要求,全面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
解读机构: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科 江腾
咨询电话:0566-338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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