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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喻**,男,****年**月**日生,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区**镇**村**号。
被申请人:安徽省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池州市平天湖风景区青莲路。法定代表人:尹**,支队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池公(交)行罚决字(**)3417******号)。
2024年7月1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邮政单号:12********07)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已超出法定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于2024年7月11日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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