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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建议收悉,现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我局立即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科室为组员的工作专班,积极联系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以及在全市律师行业核实相关情况。经查证,确有注册公司经营范围为法律服务公司,此外,社会上还存在在医院、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等民事赔偿纠纷集中的地方,私自招揽司法案件的现象。
一、问题分析:
(一)现行法律没有明确法律服务公司行业管理部门。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之规定,司法诉讼程序允许案外人员担任民事案件涉案公民的代理人。依据《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不能对“不以律师名义办理案件”的行为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发营业执照”之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均予以登记,故对没有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公司也予以登记,从而导致没有部门对法律服务公司进行行业管理。
(二)利益驱动是导致“司法黄牛”的直接原因。当前,
随着我国对人权的保障力度不断提升,对涉及人身的如交通事故、工伤等纠纷往往金额大,程序性强,执行效果好。但在涉事群体可能存在法律知识匮乏的群体,他们对司法程序有畏惧心理,经人劝说容易将自己的案件以较低的赔偿金额委托他人办理。有私人团伙通过在医院、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等涉事人群集中的地方用“包赔偿”等口号以较高的收费招揽法律服务,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较高的经济利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缺乏行政管理处置措施是治理“司法黄牛”现象的关键难点。目前,没有行政法律、政策对不以律师名义办理案件的法律服务行业明确处置措施,导致相关部门难以对“司法黄牛”现象主动予以管制,是实施行业管理的制度障碍。
二、应对措施:
(一)及时反映报告,破解政策难题。针对发现的问题,市司法局积极向省司法厅报告“司法黄牛”现象,省司法厅表示目前司法部高度重视此类问题,正与相关部门协商整治措施,明确管理部门、治理手段,在制度层面为治理“司法黄牛”现象提供政策支持。
(二)强化行业监管,杜绝律师参与。组织开展“五争做、五严禁”等行业监管活动,将禁止律师接受“司法黄牛”转交案件情况纳入其中。同时,强化律师办案回访机制,对每一起律师办理的诉讼案件,尤其是交通事故、工伤等纠纷,安排专人组织回访,对回访中如发现通过“司法黄牛”转交的案件,将依照行规行纪予以处分。
(三)加强部门协作,共同开展治理。进一步加强与法
院、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查找、通报线索,收集违法证据,支持相关部门依法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相关部门转交的线索涉及律师的,将及时启动律师纪律调查程序,对存在违反法律规定、行业规范的,予以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对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检察部门,协力开展“司法黄牛”治理工作。
十分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支持。
办复类别:C类
联系单位:池州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3385025
2024年6月27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市政府办公室议案提案办理科。
注:A表示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B表示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逐步解决,C表示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待以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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