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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根据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120号提案“诉源治理模式下引入物业协会解决我市物业纠纷的建议”,结合市司法局相关职能,现将协办意见汇报如下:
一、加强物业纠纷摸排化解力度
充分发挥全市57个镇街调委会、683个村居调委会等人民调解组织作用,联合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全面排查物业纠纷、收集群众法律需求。强化信息赋能,构建“一站式+一线式”特色解纷体系,大力推广使用“池州法格”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采集受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实现纠纷动态实时追踪,工作联通联动。依据现有条件和部门支持配合下打通信息壁垒,针对疑难、复杂物业纠纷,基层调解组织可及时将信息横推送至住建行业系统及市、县(区)矛盾调处中心,促进部门间业务协同,汇集力量、合力化解,实现更多的矛盾纠纷一线化解,更难的纠纷在一站攻坚,筑牢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加强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联合法院、检察、公安、信访、住建等部门,立足实际、因地制宜整合物业解纷资源入驻各地矛盾调处中心,形成“一站式受理,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的工作模式,让矛盾纠纷联调联动机制发挥实质作用。
二、关于物业纠纷诉源治理调解中心的立法问题
物业纠纷属于行业、专业领域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可以设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物业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司发〔2023〕1号),明确要求“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对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鼓励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依法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进一步加强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等领域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向消费、旅游、金融、保险、知识产权等领域拓展”。《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明确规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其他类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应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设立专门的物业纠纷调解组织,是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据的。因此,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推动依法设立专门的物业纠纷调解组织,及时妥善化解物业纠纷,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池州市司法局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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