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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汪某某,男,1990年10月8日生,住址:池州市石台县。
被申请人: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5月8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EMS单号:1***********8)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已超出法定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于2024年5月8日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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