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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5977/202405-00004 组配分类: 复议应诉
发布机构: 池州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池行复〔2024〕49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5-17
废止日期: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池行复〔2024〕49号
发布时间:2024-05-17 15:12 来源:池州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汪某某,男,1990年10月8日生,住址:池州市石台县。

被申请人: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5月8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EMS单号:1***********8)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已超出法定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于2024年5月8日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