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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
你对被申请人池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3年8月2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池直公(交)行罚决字〔2023〕73号)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复议期间,你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3月15日
抄:池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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