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某某,男,1964年5月1日生,住池州市贵池区。
被申请人: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地址:池州市贵池区康庄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钱松,贵池区人民政府区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9日作出的贵政公办〔2023〕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决定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贵政公办〔2023〕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称:案涉《答复书》以永兴路道路拓宽工程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为由,答复“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属于严重错误。申请人于2023年5月30日收到池州市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其中提供了一份《关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四好农村路”PPP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由该文件可知该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拟硬化村道道路里程471.02KM;农村公路补短板创建达标工程,原县道改造道路里程15.15KM,乡道村道提升为县道道路里程75.82KM,建设农村公路生命防护工程339.607KM;示范路创建工程创建示范道路(乡道)里程269.506KM;运输通达工程等。”因此,被申请人所说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涉及到土地征收、补偿的,“永兴路道路拓展工程项目地块的征收批文及申报材料”属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应当予以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以该征收项目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为由,答复无相关的征收信息,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即使永兴路道路拓展工程属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被申请人也应当公开关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相关文件。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书》属于应当公开未公开,应依法撤销并重新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的职责。2023年5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3年5月23日向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清溪街道办事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房屋征收中心函询。前述单位复函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9日作出贵政公办〔2023〕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永兴路道路拓展工程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未涉及土地征收,故无该项目地块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的职责。二、被申请人答复明确、符合规定。申请人要求公开涉案地块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申请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案涉道路系农村公路,可以使用集体土地修建道路,被申请人明确涉案地块未涉及土地征收,故无该项目地块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贵池区发改委对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工作,主要是统筹协调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不能仅以发改委的批复就推断出涉及土地征收。申请人在申请信息公开时未申请公开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相关文件。综上,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贵政公办〔2023〕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申请人承包地块位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溪街道白沙村环溪组,因“永兴路道路拓展工程项目”需要被征收,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特申请公开如下信息:涉案地块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申请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
被申请人在办理信息公开答复期间,向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贵池区交通运输局、贵池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贵池区房屋征收中心、贵池区清溪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发函,要求协助办理申请人依申请公开事项。
2023年5月26日,贵池区清溪街道办事处复函称:经检索,未查找到“永兴路道路拓展工程项目”案涉地块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故无法提供相关信息。
2023年6月7日,被申请人组织贵池区交通局、贵池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天湖分局、贵池区清溪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工作人员就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进行了研究讨论,参会人员认为永兴路道路拓展工程项目属于农村公路项目,不涉及征地行为,故没有案涉地块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
2023年6月9日,贵池区交通运输局复函称:白沙社区永兴路为农村道路村道,及时纳入了贵池区“四好农村路”PPP项目建设计划并完成了拓展改造,该项目建设用地已由清溪街道办事处落实。
2023年6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贵政公办〔2023〕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为:“经核查,永兴路道路拓展工程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未涉及土地征收,故无该项目地块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告知您该政府信息不存在”。2023年6月13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该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9日收到信息公开,6月9日作出答复书,6月13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经过检索、与相关单位函询和研究论证等核查工作后,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并说明理由,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贵政公办〔2023〕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