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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
你对被申请人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9月1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贵政公办〔2023〕40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复议期间,你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1月10日
抄: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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