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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5977/202308-00034 组配分类: 复议应诉
发布机构: 池州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 池行复〔2023〕25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8-25
废止日期:
行政复议决定书 池行复〔2023〕25号
发布时间:2023-08-25 09:07 来源:池州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中国某电子系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住所地:池州市皖江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7楼

法定代表人:章晖,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胡玉萍,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建筑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江南规建处﹝2023﹞2号)具体行政行为,于2023年6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决定依法受理,并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经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江南规建处﹝2023﹞2号)。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在招标法定公示期间发现第三人公示业绩并不符合招标资格要求之“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以来,承接过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在3万㎡及以上的含1KClass及以上无尘室施工总承包业绩(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合同及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报告,须能体现合同签订时间、投标人名称、竣工面积、项目内容等主要评审要素。如合同中无法体现洁净等级的另须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在投诉有效期内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投诉材料,提交的投诉材料中一份业绩证明材料原件清晰准确证明了无尘室(洁净室)并非第三人的施工承包范围,并不符合招标文件业绩要求。二、针对公示业绩,第三人提供了一份2022年度的证明材料。但证明材料描述依然清晰准确证明第三人承包范围仅为土建工程。在两份证明材料由同一业绩单位提供的前提下,被申请人并未履行向业绩建设单位当事人取证的工作,处理投诉缺乏开展事实调查取证的必要流程,仅组织原评委作出处理决定。申请人认为处理过程缺少必要流程,未充分开展事实调查,对处理结果存在极大异议。三、《决定书》中第三人提交的三项业绩,在相关公开资料及事实材料均能证明其施工内容仅为土建工程,并未含无尘室(洁净室)施工。事实证明清晰,其投标业绩均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不符合中标条件,应予以取消中标人资格。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争议事项梳理。2023年5月5日11时,招标人安徽省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就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集成电路产业园项目(一期)工程委托北京某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人,进行了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依据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推荐3家中标候选人(某信息产业电子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第三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2023年5月6日至9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期间未收到质疑和投诉。2023年5月11日9时,招标人组织定标会议,定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定标委员会负责人根据集体讨论结果最终确定第三人为拟中标人。定标公示期为2023年5月11日至15日,在公示期内招标人及招标代理公司收到了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函》。2023年5月15日,招标人及代理公司依据评标委员会专家意见认为第三人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对质疑进行了书面回复。2023年5月16日,招标人及招标代理公司对该项目进行了中标结果公示和中标通知书发放等相关工作。2023年5月22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就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集成电路产业园项目(一期)工程(项目编号:CZB12023064-1)提出的投诉。2023年5月26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发送《关于要求提供投标业绩相关材料的函》江南规建函﹝2023﹞43号,要求第三人于2023年5月30日前将投标上传材料业绩相关材料原件提供至被申请人处。2023年5月27日,招标人组织原评标专家委员会进行复核。复核意见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资格条件中要求“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以来,承接过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在3万㎡及以上的含1KClass及以上无尘室施工总承包业绩(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合同及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报告,须能体现合同签订时间、投标人名称、竣工面积、项目内容等主要评审要素。如合同中无法体现洁净等级的另须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第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3份业绩(成都某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第8.6代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TFT-LCD)项目阵列厂房、长沙某第8.6代超高清新型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主厂房、上海某半导体有限公司特色工艺生产线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资料,一致认为上述3项业绩均予以认可。2023年5月27日,招标人组织原定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复核意见为:定标委员会成员在听取评标委员会代表汇报及推荐名单后,根据定标要素及方法,结合评标报告、投标代表汇报情况进行定标。定标委员会成员一致认定,第三人所提供业绩、奖项数量远多其他两家公司,综合实力较强拟确定为中标人。2023年5月29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回复《关于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集成电路产业园项目(一期)工程投诉事宜的澄清函》,并同时将投标上传业绩证明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材料、业主证明文件、相关清单图纸的原件、复印件提供至被申请人处。2023年5月31日,被申请人组织招商主体、招标人、集中区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投诉单位提供的投诉材料、被投诉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评标专家委员会和定标专家委员会复核意见进行审议。会议本着尊重评标、定标专家委员会独立评审的意见,同意评标、定标专家委员会专家意见。被申请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意见,认定申请人反映的第三人提供的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等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不予支持,并作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江南规建处﹝2023﹞2号)。

二、被申请人作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江南规建处﹝2023﹞2号)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23年5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决定书》江南规建受﹝2023﹞2号,决定依法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对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集成电路产业园项目(一期)工程(项目编号:CZB12023064-1)投诉事项,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等规定。2023年5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江南规建处﹝2023﹞2号)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等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江南规建处﹝2023﹞2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内容适当。申请人认为第三人提供的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主要内容为第三人提供的成都某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第8.6代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TFT-LCD)项目阵列厂房项目,其无尘室(洁净室)并非第三人施工承包项目。案涉项目评标委员会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组建,依法进行评标。且2023年5月27日,招标人组织原评标专家委员会进行复核,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资料,一致认为上述3项业绩均予以认可。同日,招标人组织原定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定标委员会成员一致认定,第三人所提供业绩、奖项数量远多其他两家公司,综合实力较强,拟确定为中标人。2023年5月31日,被申请人又组织招商主体、招标人、集中区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投诉单位提供的投诉材料、被投诉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评标专家委员会和定标专家委员会复核意见进行审议。会议本着尊重评标、定标专家委员会独立评审的意见,同意评标、定标专家委员会专家意见。被申请人作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江南规建处﹝2023﹞2号)系经专业人员多次复核后作出的处理结果,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内容适当。

第三人陈述称:根据招标文件对企业业绩的要求为: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以来,承接过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在3万㎡及以上的含1KClass及以上无尘室施工总承包业绩。无尘室施工范围包含洁净区域特殊工艺的地坪、地板、墙体、墙板、通风管道、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智能建筑、天然气管道、洁净等多个系统模块组成。申请人以成都某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第8.6代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TFT-LCD)项目阵列厂房(4A#建筑)土建工程中第三人合同承包范围未含无尘室施工为由质疑第三人所提供该业绩未含无尘室施工不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属于以偏概全,偷换概念,主观臆断。第三人承建的成都某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第8.6代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TFT-LCD)项目阵列厂房(4A#建筑)土建工程所提供的施工合同第二页第6条工程承包范围中明确包含华夫板等无尘室施工内容。此业绩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包含无尘室施工内容。另投标文件中第三人共计提供三个企业业绩,分别为:成都某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第8.6代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TFT-LCD)项目阵列厂房(4A#建筑)土建工程、长沙某第8.6代超高清新型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主厂房、上海某半导体有限公司特色工艺生产线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以上三个项目第三人在投标文件中已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文件及业主证明材料扫描件。所提供材料均能反应业绩的竣工时间、建筑面积、洁净程度及无尘室施工内容。长沙某第8.6代超高清新型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主厂房业绩第三人提供的施工合同P12第四行工程承包范围中明确包含建筑电气、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智能建筑、建筑节能、电梯、洁净、天然气管道等施工模块。此业绩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包含无尘室施工内容。上海某半导体有限公司特色工艺生产线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第三人现提供:1.F1-芯片生产厂房2、3层施工图纸复印件材料,材料右下角墙体图例中明确显示包含50厚洁净室金属壁板(铝蜂窝芯)、50厚金属壁板墙(铝蜂窝芯)、50厚洁净室金属壁板(岩棉芯)、100厚洁净室金属壁板(岩棉芯)等无尘室墙板施工内容。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F1芯片生产厂房-第五页施工内容包含华夫板施工、第11页显示施工内容包含5mm厚抗腐蚀烯脂导静电防爆环氧自流平等无尘室施工内容。此业绩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包含无尘室施工内容。2023年5月27日由招标人组织原评标专家委员会进行复核。复核意见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资格条件中要求“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以来,承接过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在3万㎡及以上的含1KClass及以上无尘室施工总承包业绩(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合同及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报告,须能体现合同签订时间、投标人名称、竣工面积、项目内容等主要评审要素。如合同中无法体现洁净等级的另须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第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3份业绩(成都某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第8.6代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TFT-LCD)项目阵列厂房、长沙某第8.6代超高清新型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主厂房、上海某半导体有限公司特色工艺生产线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资料,一致认为上述3项业绩均予以认可。2023年5月27日由招标人组织原定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复核意见为:定标委员会成员在听取评标委员会代表汇报及推荐名单后,根据定标要素及方法,结合评标报告、投标代表汇报情况进行定标。定标委员会成员一致认定,第三人所提供业绩、奖项数量远多于其他两家公司,综合实力较强拟确定为中标人。2023年5月31日被申请人组织招商主体、招标人、集中区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投诉单位提供的投诉材料、被投诉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评标专家委员会和定标专家委员会复核意见进行审议。会议本着尊重评标、定标专家委员会独立评审的意见,同意评标、定标专家委员会意见。被申请人认为,依据评标委员会意见申请人反映的第三人提供的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成立。第三人提供了3份业绩(成都中电某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第8.6代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TFT-LCD)项目阵列厂房、长沙某第8.6代超高清新型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主厂房、上海某半导体有限公司特色工艺生产线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资料,一致认为上述3项业绩均予以认可。定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要素进行合理推荐。第三人所做情况说明及陈述情况属实。望复议机关给予公平、公正判定。

经查:招标人安徽省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招标代理人北京某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集成电路产业园项目(一期)工程组织公开招标。2023年5月5日开标,评标委员会推荐3家中标候选人(某信息产业电子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第三人)。2023年5月11日定标,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为第三人,同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业绩为成都某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第8.6代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TFT-LCD)项目阵列厂房洁净千级,建筑面积为39.1万平方米。

2023年5月15日,申请人就公示的第三人的业绩向招标人安徽省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招标代理人北京某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同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就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作出回复。

2023年5月18日,申请人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的回复不服,向被申请人投诉,请求招标人及被申请人暂缓发放中标通知书,依法依规调查第三人提供虚假业绩的事实,按招标法规定办理此投诉案件。

2023年5月22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就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集成电路产业园项目(一期)工程提出的投诉。

2023年5月26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作出《关于要求提供投标业绩相关材料的函》。

2023年5月27日,招标人组织原评标专家委员会和原定标委员会进行复核。

2023年5月29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集成电路产业园项目(一期)工程投诉事宜的澄清函》,同时将业绩证明材料提供至被申请人处。

2023年5月31日,被申请人组织招商主体、招标人、集中区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投诉单位提供的投诉材料、被投诉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评标专家委员会和定标专家委员会复核意见进行审议。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江南规建处﹝2023﹞2号),对申请人的投诉不予支持。

另查明,案涉项目招标文件资格条件中要求“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以来,承接过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在3万㎡及以上的含1KClass及以上无尘室施工总承包业绩(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合同及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报告,须能体现合同签订时间、投标人名称、竣工面积、项目内容等主要评审要素。如合同中无法体现洁净等级的另须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江南产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的批复》明确被申请人作为管委会内设机构承担建筑市场监管职责。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处理的行政监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第二十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时提交了成都某显示科技公司有限公司第8.6代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TFT-LCD)项目业主单位的业绩证明、中标通知书、洁净室系统及辅助工程二标段工程合同及竣工验收报告,以上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显示,成都某显示科技公司有限公司第8.6代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TFT-LCD)项目的土建工程由第三人承建,洁净室系统及辅助工程(阵列厂房所有无尘室)分别由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人承建。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未针对案涉争议业绩进行充分调查核实,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没有充分论证说明及援引相关法律条文,仅依据评标、定标委员会的意见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未充分履行勤勉调查及监督责任,缺乏事实根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江南规建处﹝2023﹞2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8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