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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5977/202307-00034 组配分类: 复议应诉
发布机构: 池州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复议调解书 池行复调〔2023〕1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7-21
废止日期:
行政复议调解书 池行复调〔2023〕1号
发布时间:2023-07-21 10:38 来源:池州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刘某某,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申请人: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池口派出所;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翠柏北路

法定代表人:胡永超,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3月2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池贵公(池)行罚决字〔2023〕251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决定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3年3月2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池贵公(池)行罚决字〔2023〕251号)违法。

申请人称:2023年2月20日下午1点多钟,申请人因本小区住户余某妻子柯某的邀请,在她的门面房内开设的麻将场参与打麻将,另三位都是本小区居民,平时没有往来,出资是以扑克牌(3张花牌10张小牌,事后经被申请人第一次询问申请人才知道,打之前不知道是谁已分好,打之前本人也没看有几张牌,但不是同桌4人当场分的,申请人只知道开牌一次筹码分为10元、20元、30元)。当天下午4点20分左右派出所来人检查(前后门已被检查人员封住),该赌场12人(分3桌,其中包括提供麻将场所地的柯某)。申请人同桌4人当时由于惊慌,其中一位姓柯的当场将申请人的扑克牌与他的扑克牌混在一起,最后不知道谁输谁赢。当天下午派出所带队民警经调查:认为申请人参与赌博违反《治安处罚法》第70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当天在现场申请人没有看到该带队民警,据后来了解当天只有他一人属正式民警,其他人均无执法资格)请调出派出所带队民警2月20日下午(随身携带的执法仪)带队进入柯某提供场所的现场录音录像。后告知申请人违法事实和依据,收缴赌资400元,罚款500元。对此处罚决定本人不服,特申请复议。一、所谓赌资400元,证据来源非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理由:(1)当天派出所到场检查人员,申请人一再要求出示执法证件,但无人出示。来到申请人面前的是派出所出车司机(后来到派出所见到他一问才知道是聘请开车的,无执法资格)拿出手机野蛮拍照现场“参赌”人员、所谓赌资(拍照扑克牌时申请人已离开现场)。当时申请人家里事发突然来电话,申请人对该司机(事后才知道他的身份)说后就走了。(2)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现场收缴所谓赌资应邀请第三方(或管辖居委会派员参与),当天无第三方人员参与,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二、2月22日晚上申请人接到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讲好第二天上午9:30分之前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申请人23日上午9点就到了,等到10点15分左右在询问室接受询问,到11:40分和12:30分左右(请调出当时监控录像)两次分别提出下午申请人再来接受询问,询问民警都不同意,在此期间在申请人一再请求下,询问民警用自己手机通知申请人家人申请人在派出所接受调查,中午不能回去吃饭。直到下午2:40左右才结束。申请人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症等多种疾病,当场都告知询问民警。为了配合好,中午没让申请人吃饭和休息,申请人一直克制自己,没有失去理智,这是一种变相刑讯逼供行为。因此此份笔录部分内容失真。三、3月19日晚上8点多钟派出所民警通知申请人到派出所拿“处罚告知书”。申请人到后让他把处罚申请人的有关法条拿给申请人看,并指出处罚告知书有关“赌资问题”与事实不符。申请人为了配合,在处罚告知书上被迫签字。四、3月22日上午10:30分左右又接到办案民警打来电话,通知拿“处罚决定书”。看了“处罚决定书”内容后,申请人提出第二天上缴罚款,办案民警讲超过一天,就要缴一天的迟纳金,申请人被迫当时缴了900元(微信支付)。办案民警还说:现在只有你一个人可能申请复议,现在调取的材料都是经过贵池公安分局法制科审核的,要复议是法制科派人参加(该办案民警随身配带执法仪当场有录音)。申请人认为这是威胁不让申请复议,也是不负责的表现。五、与申请人同一桌玩麻将的另3人,办案民警询问期间,疑有不同程度的刑讯逼供行为(请调当时的监控录音录像),因此此3人的谈话记录部分内容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六、以上由于派出所在执法现场程序违法,证据不足,应确认派出所作出的池贵公(池)行罚决字〔2023〕251号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我单位作出的池贵公(池)行罚决字〔2023〕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法律适用正确、处罚决定适当。2023年2月20日13时许,我单位接110指令,举报人匿名报警称贵池区新城明珠商业街某店有人聚众赌博。我单位民警出警赶到现场。现场查获柯某等12名赌博违法嫌疑人,其中在一楼车库外间查获申请人、柯某、钱某青、钱某月等四人、赌具麻将2副、扑克牌筹码52张。申请人、柯某、钱某青、钱某月四人使用扑克牌作为筹码以每局输赢10元、20元、30元不等打池州麻将“辣子”的方式进行赌博,事先约定每人分得扑克牌筹码13张(其中花牌3张,每张花扑克牌代表100元;任意数字牌10张,每张任意数字牌代表10元),折合赌资为人民币400元,至16时30分许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获申请人持有扑克牌筹码22张,柯某持有扑克牌筹码7张,钱某青持有扑克牌筹码11张,钱某月持有扑克牌筹码12张,四人到案后对自己赌博的违法事实均供认不讳。2023年3月20日,我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处行政罚款500元,收缴申请人赌资400元,收缴申请人持有扑克牌筹码22张,该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笔录、现场查获的赌具和扑克牌筹码等证据证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处罚决定适当。二、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事实、理由均不成立。 (一)申请人称“所谓赌资400元,证据来源非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事实、理由不成立。2023年2月20日13时许,我单位接110指令,我单位民警着制式警服、携带执法记录仪和单警装备规范处置了该起警情,当场查获12名赌博违法嫌疑人,赌具和扑克牌筹码若干。检查现场我单位处置民警全程录音录像,并邀见证人现场见证。取证过程中,民、辅警无“野蛮拍照”等行为,现场申请人未要求出示执法证件;取证完毕,我单位处置民警对现场查获的赌具、扑克牌筹码等依法进行证据保全(扣押),现场未实施收缴赌资的执法活动。以上事实由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检查笔录、物证(赌具、扑克牌筹码)、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辨等证据证实。申请人称“要求检查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无人出示”“现场收缴赌资”等无事实依据。(二)申请人称“其在询问过程中提出离开、下午再来接受询问,民警不允许,存在变相刑讯逼供行为,笔录部分内容失真”“对其他3名共同违法嫌疑人疑有刑讯逼供行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2023年2月22日11时18分,我单位民警在执法办案区询问室对申请人依法进行询问,期间申请人并未提出患有心脏病、眩晕症等疾病,申请人称其患有高血压,但不影响接受询问。询问过程中,民警依法行使调查取证职责,主动询问申请人是否需要喝水,并为其倒水。询问结束后,《询问笔录》交由申请人阅看,申请人对询问笔录进行了12处修改后签字确认。我单位对同案其他3名违法嫌疑人柯某、钱某青、钱某月分别于2023年3月1日、2日、6日在执法办案区询问室进行询问,全程录音录像,并无刑讯逼供行为。以上事实由询问视音频全程记录,申请人所述内容无事实依据。(三)申请人称“签署《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遭遇胁迫和威胁”的事实、理由不成立。2023年3月19日20时许,我单位办案民警通知申请人到所,对其释析法律规定、定性处理等法律问题后,依法对其履行行政处罚前告知程序,申请人自愿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署“对以上告知事项,本人不提出陈述和申辨”的内容。2023年3月22日9时40分许,我单位办案民警在派出所接待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申请人,申请人自愿接受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处签收确认。同日,我单位办案民警联系警保部门开具罚款单据,由申请人通过微信二维码缴款方式缴至罚没款银行专户。申请人所称“迟纳金”的事实,系我单位办案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2条关于罚款缴纳规定对被处罚人的告知,该告知内容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也已注明。以上事实由相关执法活动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申请人所述内容无事实依据。综合以上,申请人与他人以扑克牌为筹码通过“事先约定事后交割”打麻将的方式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赌博违法行为,结合案情,我单位对申请人作出的池贵公(池)行罚决字〔2023〕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处罚决定适当。

经查:2023年2月20日,被申请人接110指令,举报人匿名报警称贵池区新城明珠商业街某店有人聚众赌博。当日16时24分左右,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申请人在内的12人在贵池区新城明珠商业街某店内打麻将,每人面前有扑克牌若干。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等12人涉嫌赌博的违法行为予以受案调查(受案登记表文号:池贵公(池)受案字〔2023〕577号),并进行取证和证据保全。

2023年3月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传唤(传唤证:池贵公(池)行传字〔2023〕130号),出具《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日,对申请人开展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2023年3月19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2023年3月20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七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分别对申请人、柯某、钱某青、钱某月等四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给予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收缴扑克牌若干和以扑克牌折合的赌资400元;对柯某、钱某青、钱某月等3人分别给予行政罚款400元,收缴扑克牌若干和以扑克牌折合的赌资4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本机关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鉴于申请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综合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因素,从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角度出发,将对申请人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变更为行政罚款400元。二、申请人接受以上调解内容。

上述调解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申请人:                   被申请人: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