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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5977/202302-00001 组配分类: 复议应诉
发布机构: 池州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 池行复〔2022〕32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2-02
废止日期:
行政复议决定书 池行复〔2022〕32号
发布时间:2023-02-02 16:17 来源:池州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复议决定书

池行复〔202232

 

申请人:包某某,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住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代理人:戴兰兰,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定好,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住所地:池州市长江南路广电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刘保权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决定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请求的事项不予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并确认该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2、请求确认根据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患者的病历进行鉴定显示,患者家属在患者还未去世时就已经向池州市卫健委举报了池州市人民医院诸多违法行为,但医院在患者离世三十多天后仍然在补充、篡改、完善患者病历,请确认被申请人失职、渎职。3、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对池州市人民医院相关领导、科室主任、信息管理员和该院医师佘某、李某、唐某、邢某等医护人员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4、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切实履行对医疗系统的监管职责,落实卫生部相关文件精神,整顿医疗行业乱象,让百姓安心、放心就医,对人民生命健康负责。

申请人称:2021年1月17日申请人父亲包某胜因腹部疼痛入住池州市人民医院,经医院诊断为消化道穿孔、弥漫性腹膜炎。2021年1月18日医院对患者实施剖腹探查手术,术后对患者进行小肠肠管包扎。因医生对伤口的包扎处理简单和护理不当,2021年1月23日患者腹部伤口完全裂开,肠管大部分外漏,护士立即给予换药碗及纱布包扎固定。池州市人民医院对包某胜的术后处理马虎大意,导致包某胜切口裂开感染,肺部感染,小肠直接外漏。后池州市人民医院于2021年1月23日再次对包某胜第二次实施手术,进行腹壁切口裂开清创缝合术,重新更换引流管、再次清洗切口,予以7号线加压间断全层缝合,并给予减张线缝合切口。术后,包某胜拔管困难,即转入EICU支持治疗。转入EICU治疗期问,包某胜病情加重,池州市人民医院先后两次请省立医院专家会诊,按照专家提供的治疗方案调整后效果不佳,包某胜病情继续恶化,后出现消化道出血并于2021年2月6日死亡。2021年4月30日经安徽医之本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 包某胜系小肠穿孔及弥漫性腹膜炎术后并发手术切口感染及支气管肺炎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被申请人是池州市人民医院的主管机关。2021年2月24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向其举报池州市人民医院的诸多违法行为:第一、在患者即将离世,患者家属要求医务科封存病历时,池州市人民医院内、外科医师佘某、李、唐、邢等相互盗用其他科室主治医师的账号、密码登录病历系统篡改患者病历(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增加、修改、延迟、错误记录等问题),并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池州市人民医院的行为作出处罚。第二,医生第一次给患者手术后,要求患者咳嗽、咳痰。后又见伤口有血水流出,医生为便于消炎,用剪刀剪开伤口外层缝线,且未用腹带进行绑护,进而导致伤口完全崩裂,肠管大部外露,情急之下,护士随手又拿起用于装酒精药棉的器皿进行封堵。池州市人民医院以上操作违反了最基本的护理操作规范。第三,患者家属向市卫健委举报后,信息管理员仍然偷偷在后台抹掉计算机登录数据,涉嫌违法、毁灭证据、作伪证。第四、患者治疗期间病情持续恶化,池州市人民医院为了诊疗需要,进行了两次专家会诊,收费壹万元,院方要求患者家属直接支付给院内科室主任,未经医院收费系统,也未出具任何票据,池州市人民医院在患者生命垂危之际涉嫌胁迫性违规收费。第五,池州市人民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存在严重漏洞,系统管理、账号管理混乱,病历内容严重失真,任意时间跨科室随意篡改

被申请人20212月24日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但是未对相关情况进行实际核实并对池州市人民医院及相关医生作出行政处罚。

后申请人及其近亲属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出电子病历鉴定,要求对包某胜住院治疗期间所有的电子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电子病历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2022年7月7日经人民法院委托的浙江现代智慧城市研究院出具[浙智皖(2022)法鉴013号]司法鉴定报告鉴定:池州市人民医院的电子病历系统,有文字修改痕迹;池州市人民医院在包某胜2次手术前的“手术小结”及“术后病程记录”均属于后期编写,不具有客观性、原始性:其中有14条数据记录的相关内容,都属于后期编写,不能认定原始性、客观性;门诊诊断和入院诊断更是在病人都已经死亡三十多天后记录完成的。同时发现异常的创建时间、完成时间的数据记录共 10条;分析取证文件“诊断信息.xlsx”,诊断时间ZDSJ=2021.02.08 增加了10条记录(具体详见申请书附件)。“病历首页记录”在患者入院后20天内,有5次逐步填写完善的过程。该鉴定报告出来之后,申请人再次到被申请人处反映情况,被申请人仍未对池州市人民医院及相关医生作出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事项第一项,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2021年2月10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称:2月5日下午3时,在其要求池州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医务科封存父亲包某胜病历的同时,主治医师佘某、李某两人偷用其他科室账号、密码登录病历系统,对包某胜的病历进行篡改,请求答复人对医院的病历系统进行核查,要求对医院种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答复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于同日即安排市卫生监督执法处进行调查处理。因次日(2月11日)是春节放假,春节假期结束后,调查人员于2月19日分别对主治医师佘某、李某作了询问笔录,并收集了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相关医师的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包某胜电子病历“修改痕迹比较”截图10张,察看了相关科室执业场所及包某胜病历原件封存外观(包某胜病历由申请人和医院已于2月5日共同封存);3月 20 日分别对医院相关人员刑某、唐某作了询问笔录;3月22日分别对医院陈某、黄某、王某、王某文作了询问笔录;3月24日对申请人作了询问笔录,申请人接受询问时提供材料附件一份及照片一张;2021年6月24日,调查人员收集《安徽医之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医之本司鉴【2021】 法病鉴字第23号)材料一份。另,调查过程中得知申请人于2021年5月23日就双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申请人与主治医师对是否篡改患者包某胜病历各执一词,申请人在接受询问时表示“看到佘某和李某医生正在看父亲的病历”、“怀疑医生是在修改父亲的病历”,因包某胜病历原件被封存且申请人及家属未同意解封,无法调取,仅凭现有材料无法确定医院及相关医师是否篡改患者包某胜病历,依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五条之规定,不满足立案条件,故答复人暂未作立案处理。答复人计划待申请人与医院的民事纠纷诉讼终结、法院判决生效后,再行调取包某胜原始病历和相关材料,进一步核查医院或相关医师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便作出最终决定。答复人已将此情况口头告知申请人。对于举报人举报的行政处罚案件,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在查处过程中必须将查处过程及结果告知举报人。申请人主张对其举报不予答复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二、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事项第二、三、四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其提出该请求于法无据,答复人不再赘述。

经查:2021年1月17日申请人父亲包某胜因腹部疼痛入住池州市人民医院。

2021年2月5日,申请人和池州市人民医院共同对包某胜病历进行封存。

2021年2月6日,包某胜死亡。

2021年2月10日,被申请人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要求对池州市人民医院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申请书》进行批示,要求组织检查核查。

2021年2月19日,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胡江明、曹路燕(执法证件号码:R80030222、R80030385),在池州市人民医院科教楼829室对包某胜主治医师佘某和李某进行调查询问,并收集相关材料。

2021年2月20日,执法人员胡江明、曹路燕,在池州市卫生监督执法处询问调查室分别对医院相关人员刑某、唐某进行调查询问。

2021年2月24日,执法人员胡江明、曹路燕,在池州市卫生监督执法处询问调查室向申请人询问了解其举报池州市人民医院相关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在接受询问过程中提供材料附件一份及照片一张。

2021年3月22日,执法人员胡江明、曹路燕在池州市人民医院科教楼829室对池州市人民医院医患关系办公室主任陈某、干事黄某及医务科副科长王某、信息科主管王某文进行调查询问。

2021年5月23日,申请人就医疗纠纷损害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机关认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第 (三) 项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三) 社会举报的”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申请人投诉,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在调查过程中因病历被封存,无法调取,虽多次口头告知申请人协助调取封存病历等事宜,但并未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告知等相关材料,确有不妥。申请人关于确认被申请人失职、渎职的行政复议请求,依法不属于复议审查范畴。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60日内依法作出调查结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