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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5977/202102-00003 组配分类: 执法监督
发布机构: 池州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企业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池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池政办【2021】4号
成文日期: 2021-02-08 发布日期: 2021-02-23
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池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23 15:07 来源:池州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0〕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适用范围

(一)概念定义。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批准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权利权属证书、符合性证明或者需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行出具,表明情况属实的具有保证或说明性质的有关材料,不属于证明事项。

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适用条件。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证明事项,凡是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涉及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证明事项,要尽快实行。其他证明事项,也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按照国办发〔2020〕42号和皖政办〔2020〕25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总结前期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经验基础上,对在本地本部门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根据本实施方案明确的适用条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情况进行认真评估,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进一步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编制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

(二)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告知承诺要求。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和时限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

对需要核查的事项,要优先使用在线核查的方式进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确需现场核查的,可通过现场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

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对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加强信用监管。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推行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承诺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终止办理承诺事项。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六)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细化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2020年以来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际,根据省、市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抓紧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并报市司法局备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合理安排进度,精心组织实施。(完成时限:2021年2月底前)

(二)公布目录清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实施方案,梳理形成本地本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附件1),并统一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布。目录的编制和公布情况于2021年3月底前报市司法局。(完成时限:2021年3月底前)

(三)制发文本材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已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分类确定核查办法,修改完善办事指南,按事项逐一编制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附件2)。(完成时限:2021年4月10日前)

(四)线上线下全面推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对外服务场所和部门网站公示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要完善相关业务平台系统,统一添加告知承诺制模块,在办事指南对应申报材料项下,添加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协同推进线上线下办理流程,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前)

(五)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实时研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效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信息化建设进程、事中事后核查情况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不断提高“放管服”改革的时效性和精准性。(完成时限:2021年5月底前)

(六)开展督促检查。“四最”营商办、市司法局要通过浏览各有关单位的官方网站、各级政府政务服务网,实地查看政务服务大厅,调阅行政许可案卷和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资料、接受企业和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掌握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开展情况自查报告,总结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要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

(二)强化协调配合。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指导,牵头开展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要构建一体化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实现政务数据部门间有序流动、有效共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承诺事项“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与信息公示。市发展改革委要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省直部门沟通衔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倡导适度容错。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充分运用办事大厅、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加强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承诺事项的宣传、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社会公众和申请人广泛知晓、共同监督。要善于发现、总结、宣传推介工作中的好做法,为持续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积累好经验,提升工作实效。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市司法局(电话:0566-3385009,邮箱:czsf12348@126.com)。

 

附件:1.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

 


附件1

 

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填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索要单位

备注

 

 

 

 

 

 

 

 

 

 

 

 

 

 

 

 

 

 

 

 

 

 

 

 

 

 

 

 

 

 

 

 

 

 

 

 

 

 

 

 

 

 

填表说明:1.事项名称应与安徽政务服务网公布的事项子项名称一致;

     2.每行填写一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及有关内容。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申请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称:            联系方式(政务窗口电话):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一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


附件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

申请事项名称:    兼职律师执业审核

证明事项名称:同意兼职律师执业证明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   王XX         联系方式:139XXXXXXXX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编号:340XXXX     

(二)行政机关

名称:池州市司法局     联系方式:0566-XXXXXXX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同意兼职律师执业证明

(二)证明用途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系XX单位教职工,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撤销已获得的行政许可,……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申请人系XX单位的教职工,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一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