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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作者:市政府法制办 信息来源:市政府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7-11-03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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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池行复〔2017〕6号

    申请人:刘××,男,19××年×月×日生,住××。

    被申请人:池州市××局。

    住所地: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决定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告知申请人投诉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2016年9月,申请人向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投诉在天猫网店“××专卖店”购买的商品涉嫌违法。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于2016年12月27日将申请人投诉移交至被申请人处,但被申请人至2017年4月6日未向申请人告知最终处理结果。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6年1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情况移交函》(××号)。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9日将该涉嫌违法行为情况转至贵池区市场监管局处理,要求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申请人)。2017年3月9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申请人)。经查,投诉人于2017年3月11日签收了该回复。综上,被申请人已完全履行了法定职责,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申请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投诉在天猫网店“××专卖店”购买的商品涉嫌违法。2016年12月27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情况移交函》(××号)将案件移交被申请人。2017年1月9日,被申请人批转具有管辖权的贵池区市场监管局处理,并要求将处理结果回复申请人,同时报被申请人处网监局备案。1月10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收到被申请人批转信件。1月11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查处, 3月9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将《关于天猫商家“××专卖店”涉嫌广告违法处理情况的回复》邮寄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当事人池州市××有限公司在池州无营业场所。3月11日,申请人签收。4月6日,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情况移交函》(××号)后,2017年 1月11日依法立案调查, 并于3月9日书面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和五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一)项,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7年6月4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第五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以上告知,依照有关规定应予公示的,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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