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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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5977/202309-00017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成文日期: 2023-09-07 发布日期: 2023-09-07
发文字号: 池司发〔2023〕4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深化公证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池州市司法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6-3385012

 

关于深化公证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池司发〔2023〕4号

 

市司法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公证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深化公证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池州市司法局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7日

 

 


关于深化公证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司发〔2022〕22号),积极推进我市公证员职称制度改革,加强公证员人才队伍建设,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遵循公证人才队伍建设规律,突出公证行业特点,坚持科学评价,注重评用结合,为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诚实守信、作风端正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提供制度保障,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对公证工作提出的多层次、多领域、多样化、高品质等新要求,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导向作用,着力提升公证员的专业能力与职业素养,提高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公证服务能力,推动公证事业繁荣发展。同时,通过评价制度改革,激励专业人才提升创新创造能力。

2.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遵循公证员成长规律,科学设置评价标准,突出公证行业特点,突出评价公证员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引导公证员强化服务意识,提高专业能力,立足岗位、奉献社会。

3.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针对公证员职称评审中与事业发展、人才成长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类型岗位、不同层级公证工作对人才的不同需求,加强调研,统筹推进,精准施策,引导公证员提高职业素养、业务水平,激发奋斗热情,提升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

4.坚持评用结合,促进发展。将公证员评价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公证员职称制度有机衔接,促进公证员职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评价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改进管理服务方式等措施,建立健全符合公证行业特点、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公证员职称制度。

(一)坚持动态调整,健全职称体系

1.明确专业类别。公证员是指符合法定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2.明确职称对应关系。公证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公证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

3.明确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关系。公证员正高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

(二)坚持科学评价,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标准的首位,要求公证员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依法诚信执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强化公证员的社会责任,对学术和执业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

2.突出对专业能力业绩贡献评价。充分体现公证职业特点,突出评价公证员的专业能力、业绩和贡献。对于公证员,探索引入公证书、理论文章、指导案例、创新业务等成果形式,重点考察成果质量,同时注重办证数量和实际贡献。引导公证员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专业素养、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3.制定级标准。在不低于省级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公证员行业属性、岗位特点及我市实际,市司法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科学制定我市公证员职称评审条件。

(三)坚持业内认可,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个人评价和团体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通过考试考核、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案卷抽样评估等多种方式开展评价。

2.拓宽职称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限制,畅通职称申报渠道。合作制、事业体制和其他体制机构的公证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人员)不得参加公证员职称评审。对在公证机构改革中由行政编制转为事业编制或放弃行政事业编制的公证员,可不受职称层级限制,依据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级别职称。

3.明确职称评审权限。市司法局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三级公证员和四级公证员。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

4.促进职称与人才培养使用制度相衔接。结合公证机构特点和人才队伍现状,科学合理设置各级岗位,拓宽公证员发展通道。用人单位应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审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审结果与公证人才聘用、考核、晋升、待遇等衔接。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四)坚持放管结合,改进管理服务方式

1.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完善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优化评审专家遴选机制,明确评审专家责任,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强化评审工作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加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建设,注重遴选高水平的公共法律服务专家,定期对专家库进行更新,形成专家库动态调整机制。

2.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评审结果备案制度。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巡查、复查机制。对在评审工作中出现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等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提升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助力职称评审工作,优化职称评审服务,探索建立职称评审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电子证书及网上查询验证职称证书。进一步简化职称申报渠道和审核环节,精减申报材料。

三、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公证员是法治池州建设的重要力量。公证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公证员的切身利益。各职称工作部门、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公证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稳步推进,务求实效。各职称工作部门、用人单位要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严格程序,稳妥实施,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按照改革前后的职称对应关系做好过渡。在公证员职称评审工作中,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在推进改革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积极引导,营造氛围。各职称工作部门、用人单位要深入细致做好政策解读与宣传,做好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和公证员的关切,营造有利于公证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不断增强公证员事业心和职业归属感。

附件:池州市公证员职称评价标准

 

 

 

 

 

 

 

 

 

 

 

 

 

 

 

 

池州市公证员职称评价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规范、诚信执业。

(三)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勇于担当,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

(四)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符合年度考核和继续教育相关要求。

二、四级公证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满1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公证员满3年。

(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1.基本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初步掌握公证员执业技能,能够独立承办基本的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

3.近1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错证、假证及其他不合格公证事项。

4.任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公益公证事项或参加公益公证服务活动不少于2件(次)。

三、三级公证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学历、资历要求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

1.熟练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够独立承办公证事项和事务。

3.近3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错证、假证及其他不合格公证事项。

4.任四级公证员期间,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数量不少于

500件(县级公证处公证员为300件)。

5.任四级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公益公证事项或参加公益公证服务活动不少于2件(次)。

6.具有较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一定贡献。

(三)业绩成果要求

具备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取得公证业务或管理理论研究成果,完成公证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及以上条件:

1.在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公证业务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讲1次以上。

2.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累计2个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业绩突出,在全省公证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20名名次的。

3.主持或参与完成供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参考的专业研究报告等成果1项以上(每项不少于3000字)。

4.主持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研究课题、制度规范、指导性文件等成果1项以上。

5.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公证专业论文1篇以上。

6.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的公证专业的专著、教材等1部以上(单部著作个人撰写5000字及以上)。

7.开拓创新,独立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研发具有一定市场推广性的新型公证业务1项以上。

8.承办的公证事项1件以上入选司法部“12348法网”案例库或被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中国公证协会作为优秀范例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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