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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5977/202202-0002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成文日期: 2022-02-22 发布日期: 2022-02-22
发文字号: 池司通〔2022〕7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池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全流程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池州市司法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6-3385012

 

关于印发《池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全流程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池司通〔2022〕7号

 

关于印发《池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全流程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

现将《池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全流程监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池州市司法局

2022年2月22日

 

 

池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全流程监管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推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全流程监管机制。具体如下:

一、目标任务

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各环节监督管理,确保每一个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达到司法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指标要求。对质量“不合格”案件实行零容忍,逐步提高优秀良好率,推动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标准化、规范化,实现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严把进口关

各法律援助机构的前台受理人员作为直接责任人,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对申请事项、经济困难证明、身份证明及委托关系、与申请事项相关的案件材料等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初审意见。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作出给予或者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在安徽省法律援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办案系统)上传案件基本资料,申请类:身份证、经济困难证明;刑事通知辩护类:办案机关通知辩护书。录入受援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现居住地、联系电话、人群类别等基本信息。如受援人身份涉及多种人群类别的,应当全部勾选。同时将《法律援助办案须知》(附件1)随卷下发案件承办人,要求承办人严格按照《办案须知》要求,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二)细化过程关

    1.制定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范。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律协专业委员会根据《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和司法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制定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范指引,明确各环节标准。

2.承办机构及时接收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在指派当日接收并指定承办人,承办人应在指派后2个工作日内生成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前台受理人员应每日定期查看接收生成案件情况,并及时联系承办机构,注意时效性,杜绝案件在办案系统中滞留。

3.按时会见受援人。民事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指派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约见受援人,刑事案件应当在收到指派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会见受援人,并与受援人办理委托手续,做好谈话笔录与诉讼风险告知工作。

4.履行开庭时间告知义务。承办人在知晓法律援助案件开庭时间后,应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重点抽取重大疑难、群体性、社会影响较大、涉法涉诉信访、重点人群等案件,尽量覆盖承办人员,安排人员进行旁听庭审并作出评价,掌握案件承办情况,评价结果纳入案件质量评估指标。

5.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告义务。案件属于以下四类案件中任一种的,应向律师事务所报告,提请集体讨论研究辩护或代理意见,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承办情况,并在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中记录。

(1)主要证据或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罪与非罪等方面存在重大疑义的;

(2)涉及群体性事件的;

(3)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其他疑难复杂情形的案件。

6.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报告义务。如遇受援人无法联系、不愿意承担诉讼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不愿意缴纳公告费、放弃诉讼程序等情形)等因非承办人原因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办理的,承办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法律援助机构,由前台受理人员予以审核。

7.定期巡查在办案件。各法律援助机构应每月定期巡查办案系统,对于未及时收案、归档、发放补贴的情况,即时督办,确保案件收案、归档、发放补贴符合时序要求。同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对指派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在办案件进行督办。已办结的,督促律师尽快办理归档手续;在办案件,了解案件进展和承办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加强动态监管,保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8.满意度回访评价。对办结的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要组织每案回访,对案件办理效果开展满意度评价,严格按照《关于建立<法律援助满意度评价机制>的通知》的要求,建立每月回访情况分析制度。针对庭审情况较差、受援人投诉和评价不满意度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约谈承办人。

(三)守好出口关

1.归档审查。各法律援助机构的案件质量监管人员作为直接责任人,在办理案件结案手续时,依据《法律援助案件归档目录》和《法律援助办案须知》要求,逐项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案卷要及时退补,限时整改,待其整改完成后再行办理结案手续。

2.专家评审。法律援助机构从法律援助案件评估专家组抽调专家,依据司法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独立评判,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市本级、贵池区、东至县、青阳县和石台县法律援助中心,每月组织开展一次质量评审并通报;九华山风景区法律援助中心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质量评审并通报。

    3.负责人审核。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对专家评审的案件复核,确保办案各个环节达标。全面推行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案件补贴制度,严格按照《池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实施细则》审定补贴发放标准。杜绝案件承办监管空白,对质量“不合格”案件实行零容忍,“不合格”等次的不予发放补贴。

(四)组织案件质量同行评估

全面推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案件质量检查机制,各县区每季度开展一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在下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市法律援助中心。市法律援助中心每年组织两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借鉴全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做法,评估结果在全市予以通报,分值纳入年度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绩效考评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

(五)规范案件管理基础台帐

按照《法律援助管理系统办案流程规范(试行)》,明晰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岗位职责。实时填写《受理登记簿》《电子受案登记簿》和《卷宗移交登记簿》;按月统计《电子结案归档登记簿》《结案案件满意度统计表》《质量评估等次统计表》《补贴发放明细统计表》;每半年制作《归档检索目录》,每年度统计《法律援助业务案卷归档统计表》《法律援助管理系统结案案件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明细统计表》。规范受理、审批、指派、接收、办理、结案、归档、回访、发放补贴各环节流程,确保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管理清单(附件2)与办案系统、月报、年报数据一一对应,表表相符。准确分析、研判报表数据,及时调度每个案件的办理进度,提升质量管理工作效率,规范使用民生工程经费,发挥资金使用绩效。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主体责任。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重要法律制度,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深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为契机,主动适应新阶段法律援助工作新要法度,切实履行法律援助服务主体责任。要依法履行指导监督职责,着力规范法律援助服务行为,落实法律援助各项管理要求,提高法律援助依法管理实效。要突出问题导向,重点要依法规范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各环节监督管理,着力解决法律援助机构设立不规范、案件承办监管空白等突出问题。

(二)注重结果运用。要切实加大案件质量综合处理力度,优化法律援助考核指标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指标,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在考核中的分值比重,并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在全国、全省和全市法律援助质量评估中不合格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采取一票否决、实地督导、约谈通报等措施,倒逼案件承办机构和承办人提高质量。

(三)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管理清单目录》每月自查、每季度检查、每半年督查机制。对在案件质量评审、复审和质量同行评估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督促承办人及时整改,建立清单,整改销号。未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的案件不能发放案件补贴。同时,要对办案效果好的案件积极组织编写案例,向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援助)案例库予以推荐。

附:1.法律援助案件办案须知

        2.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管理清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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