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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网络意识形态管理,进一步规范单位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政务信息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新媒体平台发布的信息一律遵循“先审批,后发布,专人负责,保证质量”的原则,未经审核的信息一律不准发布。
第二条 信息发布前须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三级审阅。一般政务信息由分管领导审签后发布;可能具有舆论影响的重要信息由分管领导审签后报“一把手”审签发布。
第三条 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须征求保密局意见后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应在公开前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确定是否公开。
第四条 各科室处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第五条 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局政治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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