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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5977/202007-00008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池州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安徽省委托第三方参与行政立法工作规定》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7-20
废止日期:
《安徽省委托第三方参与行政立法工作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20 16:47 来源:池州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0年5月13日,安徽省司法厅印发《安徽省委托第三方参与行政立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日前,安徽省司法厅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接受小编的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规定》的起草背景。
  答: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作出明确规定。2016年,《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皖发〔2016〕53号)也提出了具体要求。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常办秘字〔2017〕237号)和《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常办秘字〔2017〕238号)。为了落实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有必要制定《草案》,打通制度落地的“最后一公里”,推进第三方参与行政立法工作制度化、长效化。党的十九大以来,我省各地各部门积极探索第三方参与行政立法工作,取得较好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第三方参与的范围还不明确,委托第三方的方式还不清晰,第三方的条件还不具体,委托第三方的程序还没有依据,委托第三方的经费来源还不明确等,有必要通过制定《规定》,规范委托第三方参与行政立法工作。
  为了加强立法工作,安徽省司法厅领导多次指示,要研究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的举措。今年,厅党委将制定《规定》列入了厅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并作为今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重点任务进行部署安排。接到任务后,我们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整理、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立法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总结多年来委托第三方的实践做法,深入思考委托第三方工作的问题、根源和对策,根据新时代立法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起草了草案。书面征求了各市司法局、省直有关部门、厅机关相关处室的意见,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经过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形成了草案。2020年5月9日,安徽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草案。5月13日,安徽省司法厅印发。7月1日起正式施行。
  问:委托第三方参与行政立法的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规定,《规定》将第三方参与行政立法工作的范围确定在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行政立法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论证咨询、部门间有较大争议的重要行政立法事项、行政立法后评估等事项,引入第三方参与。
  问:委托第三方参与行政立法的具体条件是哪些?
  答: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规定,委托方应当根据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以选择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专业智库等单位作为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并细化了受委托第三方的具体条件。
  问:委托第三方参与行政立法的方式什么?
  答: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委托第三方参与行政立法,应当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第三方时,应当做到公开、透明,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问:委托第三方参与行政立法的具体程序?
  答:根据工作需要,《规定》规范了委托第三方的具体程序,分为选择第三方、制定方案、开展工作、验收成果、交付成果等五个步骤。同时,还对参与的方法作了明确。(厅立法一处(黄显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