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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5977/202007-00009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委托第三方参与行政立法工作规定》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7-2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委托第三方参与行政立法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0 16:48 来源:池州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司法局、省直管县(市)司法局,省直有关部门法制机构,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安徽省委托第三方参与行政立法工作规定》已经202059日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司法厅

2020513

   

安徽省委托第三方参与行政立法工作规定

202059日厅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行政立法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常办秘字〔2017237号)和《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常办秘字〔201723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起草单位委托第三方参与行政立法工作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行政立法,是指政府制定、修改、废止规章,以及由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活动。

第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起草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参与下列行政立法事项:  

(一)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二)行政立法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论证咨询;

(三)争议较大的重要行政立法事项的评估;

(四)行政立法后评估;

(五)需要委托第三方参与的其他行政立法事项。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起草单位负责委托第三方参与行政立法工作,并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委托第三方参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

选择第三方,应当做到公开、透明,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六条 委托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委托事项委托给一至三个第三方进行。

受委托的第三方不得将受委托事项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七条 委托第三方,根据任务工作量、难易程度等情况,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合理确定经费,并写入委托协议。

第八条 根据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以选择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专业智库等单位作为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社会信誉良好;

(二)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三)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研究力量,较强的数据采集分析、决策咨询和政策评估经验和能力;

(四)在业务关系、机构隶属、资金来源等方面具有独立性,与有关争议方之间没有利益利害关系;

(五)开展受委托事项所需的其他条件。

鼓励理论研究、实践研究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接受委托,或者吸收理论或者实践研究的专业人才参加研究团队。

第九条 委托第三方参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第三方。根据委托事项确定条件要求,择优选定第三方,签订委托协议。

(二)制定方案。第三方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提出实施方案,确定步骤和标准,明确方法。方案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后,由第三方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第三方按照方案收集与委托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归纳基本情况,组织开展起草、论证咨询或者评估工作。

(四)验收成果。委托方按照委托协议,组织对第三方成果进行验收。验收中发现不符合方案要求的,应当要求第三方限期补充或者重新进行。逾期仍未能通过验收的,委托方可以终止协议。

(五)交付成果。对符合约定要求的成果履行成果交接、经费支付等手续。委托方应当加强对经费的管理,经费的拨付应当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严格审批。

第十条 第三方参与行政立法,应当做到客观、独立、公正,不得进行可能影响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的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

有违规违约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委托方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要求改正、取消委托等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第三方起草草案、论证咨询或者评估的报告应当作为行政立法工作的重要参考。

法规规章草案提请政府有关会议审议时,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起草单位应当汇报、说明第三方参与情况。

第三方根据要求,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回答相关人员的询问。

第十二条  第三方参与行政立法工作的单位及个人,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方成果归委托方所有。第三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对外披露有关情况,不得公开或者对外引用成果。

第十三条 委托第三方参与行政立法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列支。

委托方应当按照协议为第三方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07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