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0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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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司通〔2012〕84号
转发《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
现将省司法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皖司通〔2012〕9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池州市司法局
2012年11月5日
报:省司法厅
皖司通〔2012〕90号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各市司法局,广德县、宿松县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自2003年以来,我省在部分市及省直单位开展了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为保障和促进依法行政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职律师试点部门、申请条件及业务范围
(一)试点部门
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的规定,在现有基础上,将公职律师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
(二)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2.供职或经招聘到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从事法制工作;
3.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5.所在单位同意;
6.无其他不宜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
公职律师的执业许可按省厅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人为省直政府部门的,应将申请材料报省厅律师管理处;申请人为各市、县(市、区)政府部门的,应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市司法局审核(广德县、宿松县报县司法局审核)。司法局审核通过后,出具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省厅。
(三)业务范围
1.参与本部门行政决策机制,为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
2.参与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
3.受本部门委托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4.代理本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5.本部门的其它可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二、公职律师的监督管理
(一)公职律师应当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二)公职律师所属部门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公职律师的日常监督管理,律师协会应当对公职律师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制定)。对于长期不参加培训教育活动、长期不开展律师业务活动、不履行律师义务,以及未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应当收回其律师工作证书。
(三)公职律师因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律师协会规则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并建议所在部门予以相应处理。
(四)公职律师因工作调动到其他具备执业条件的单位,应当在调动后十日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调到不具备执业条件的单位,应在调动后十日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停止执业的报告,并将公职律师工作证书逐级上交到省厅注销。
三、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义,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为公职律师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切实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提供良好环境。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对公职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交纳律师协会会费,所在单位应予支持和保障。
(二)要严格执行公职律师执业许可条件和程序,把好公职律师入口关。要着力加强对公职律师业务开展情况的指导监督,律师协会应当及时成立公职律师工作委员会,加强行业管理,促进和保障公职律师切实发挥作用。要加大对公职律师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大公职律师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试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上报省厅。
安徽省司法厅
2012年9月13日